施莉珏律师
【Q】信托当中的信托财产怎么理解?
【A】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信托财产的定义,它里面主要有几个特征。第一,它必须是确定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合法的财产。这个当中还隐含了一个特别明确的所有权,就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这部分财产。
《信托法》第七条也规定了财产还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其实是一个法律上的一个专属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基于部分财产享有的合法的法律所赋予你的确定的部分权利。而股权就是一种特别典型的财产权利。
股权家族信托,最终要实现的是股权,由信托所持有。其实从法律上来理解,装入信托就是改变原来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所有权,信托财产里面的所有权原来一定是要归属于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这个合法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也就是可以把信托财产的特性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确定性,第二合法性,第三专属性。所以,如果将股权装入信托,也就是信托持有合法的股权,那么换句话说,“股权信托”这个结构就变成公司股东了。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虽然说隔离了相应的债务风险和税务风险。但是如何让信托去履行一个股东合法权力?就是虽然说信托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但是收益权、经营权却可以把它分离出去。收益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立可以用信托来实现。
信托的财产具备三权分立的功能,那么信托的登记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了。《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并且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不补办的信托不产生效力。
【Q】信托登记有什么意义?
【A】信托财产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登记手续,主要是为了能够确认信托已经持有了相应的股权,或者信托已经具备了法律上所认可的股东地位。股权真正的装入信托的“装”一般就是从外观上从法律上可以看到公司的股东已经进行了变更,或者从法律上已经可以明确的识别出来这个股权已经是信托所持有的了。
股东他的地位必须由信托来确认,信托要成为股东必须要有一个股权的转让行为或者讲要有一个信托的登记行为来进行双重的确认。这个确认行为,就可以完全通过我们现行有效的身份登记制度以及工商的登记制度来实现。
虽然说用公司股东的股权去进行相应的信托安排,但是因为委托人是实际最了解公司的人。那么他对于这个公司,虽然说没有了所有权,但可以作为实际的经营者来进行实际控制权的相应安排,这就让很多的企业主就会了却他们担心的问题。也为了能够让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信托公司)特别放心地让委托人去行使部分股东的责任,那么也会赋予他相应的合法的权利。
另外,可以通过实际经营者还是回归到自然人这样一个特别适合的方案,把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开。信托的控制权其实理论上来讲还是归属于董事会,如果新的控制权全部属于董事会,而我们的董事会的安排和董事选我们又可以给予专业度或者对公司的熟悉程度来进行安排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最适合的人进公司,最安全的信托机构和信托财产的架构形式去持有股权。而是最需要照顾的,或者说我们家族的后代,但实际上只享有分红权或者受益权的话,也能避免我们的家族后代进行挥霍或者说因为他的经验不充分而导致家族企业的衰败。这就是股权家族信托三权分立的最大的一个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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