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的性质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在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对原行为(通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省政府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提起诉讼,选项A、C均表述正确。考生一定要提防命题人“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不要只看行为名称就判断通告为内部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一定要看了行为内容再来作出判断。
(2)对于应当作为原告而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果同意法院追加为原告,其法律身份为共同原告;第二种情况,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第三种情况,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可见,法院应当考虑追加钱某为共同原告,只有在钱某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法院才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可见,B选项错误。但是,考生可能会有疑惑,为什么有时候会出现直接追加为第三人的情况呢?这里就需要分情况讨论追加为共同原告和追加为第三人的关系:①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例如,甲乙争议某片土地,县政府裁决土地给甲,乙起诉,应当直接追加甲为第三人,二人利益关系是冲突的,无法成为共同原告,所以,应当直接追加为第三人。②与原告的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县政府征收左某和高某夫妇超生费,左某起诉,应首先考虑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高某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本题属于该种情形。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有证在先”的要求,被告只能用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不能事后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允许被告用事后的证据证明当时行为的合法性,不管事后证据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是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还是被告自己提交的。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D,新法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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