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成亲听信“父母之命”,
这在古代司空见惯。
可是在北宋时期,
有这么一位女子,
因为她不满意被许配的夫君,
而牵扯出一场大案子,
甚至王安石、司马光这些赫赫有名的人物
都被卷进案子之中。
想知道这个女子是谁么?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儿?
往下看吧↓↓↓
1
阿云杀夫案
在宋朝时期,登州有个姑娘叫阿云,早年丧父,去年又死了母亲。
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就把阿云强行许配给同村的一个大龄光棍韦大。
但是韦大此人相貌丑陋,阿云对这桩婚事极为不满,不过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阿云趁韦大休息时,用刀连砍十多刀,但韦大未死。
史书载:“伺其寝”,“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

这事儿要是发生在近代的五四时期,大概会被新派知识分子塑造成为反抗“封建礼教”的典范。
在现代,阿云的行凶,也就是个涉嫌谋杀(未遂)罪。
但是在宋朝,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却极其复杂。
2
如何判决?
为什么说复杂呢?
因为在宋朝的时候,对于阿云案的量刑,各级官府产生了不一样的判断:
当地知县认为阿云“谋杀亲夫”,定为死罪。
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也就是阿云还在为母服丧,这个定亲应该算无效,所以阿云的行为不能算“谋杀亲夫”,不该定为死罪。
上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审刑院和大理寺又推翻了许遵的判决,改判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也就是说,认为阿云订婚不合律令,但是你也订婚了,所以属于“谋杀亲夫”,判处绞刑。

许遵不服,认为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以自首论处,“以按问欲举,乞减死”。就是认为阿云有自首情节,应当轻判。
这个案件又上报到刑部,“刑部定如审刑、大理”。刑部认同审刑院、大理寺的判决,认为属于“谋杀亲夫”,判处绞刑。
然而这个时候,许遵已经升任大理寺卿,认为刑部判决有问题,要从轻处理阿云。
在这一而再再而三的车轱辘以后,这个迟迟没有定论的案子,就闹上了朝廷。
3
王安石与司马光
许遵把案子给了朝廷,皇上宋神宗让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王安石是和许遵意见一致,认为阿云要轻判,宋神宗也是站在王安石这一边。
尽管大理寺法官,不断要求再议,可是因为宋神宗还是倾向于王安石,所以在争论一年多以后,神宗支持王安石。

宋神宗判定阿云的婚姻不合法,由绞刑轻判为编管,编管流放时又得遇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可是16年后,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去世以后,司马光当上了宰相,废除了这条关于自首的敕令。
野史称阿云在此后被重新判了死刑,于是被处死。
这就是震动北宋一时的“登州阿云案”。
……
关于宋朝,许多人对这个朝代并没有汉唐那样感兴趣。
因为它没有汉唐的气象,但也因为这样,在宋朝会有许多更接地气,更加市井的故事出现。
就像这个“登州阿云案”,即使放在今天,我们看到的时候还是会为阿云这个民间女子的命运而感到叹息。
其实阿云,不过就是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之争的牺牲品。
以古观今,可以让我们更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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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梦华录》多记崇宁以后所见,时方以逸豫临下,故若彩山灯火,水殿争标,宝津男女诸戏,走马角射,及天宁节女队归骑,年少争迎,虽事隔前载,犹令人想见其盛。至如都人探春,游娱池苑,京瓦奏技,茶酒坊肆,晓贩夜市,交易琐细,率皆依准方俗,尢强藻润,自能详不尽杂,质不坠俚,可谓善记风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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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十三西,今日头条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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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十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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