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倍受关注和欢迎的分享。我们专业的分享嘉宾是来自法律界人士,分享的是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婚姻法律知识,这是书香女神的一份大礼哦!
时间:2017年5月8日
分享嘉宾:周艳军
策划:郭金
嘉宾介绍:
周艳军律师,女, 法学本科毕业,目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在读。2006年大学毕业后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台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多年,2010年年底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婚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书香女神微课堂之五)来自周律师的分享:
亲爱的幸知在线的女神男神们,我的职业是一名律师,很荣幸能有机会给大家分享有关婚姻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的意义和形式
首先,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婚姻是什么?我想很多姐妹在夜深人静时可能有过困惑。我的观点是:婚姻,它是人生的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婚姻对我们的人生影响重大,所以会有结婚是人生的第二次投胎的说法。第二个原因是婚姻也分结婚、离婚、可撤销和无效的婚姻,跟合同关系很像。
结婚就是男女双方签订合同,确立夫妻关系,双方可互为对方家庭的成员。这是结婚的法律后果。表现形式是双方领取结婚证,而且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我们有时候会从新闻媒体上看到冒名顶替结婚的,特别是长得比较像的兄弟姐妹之间,这种严格上来说是有瑕疵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
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以领取结婚证相伴随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律师经常会接到一些咨询,询问男女双方已经按家乡的风俗办理了酒席,双方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想离婚,问怎么处理?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而且现在也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就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所以,同居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离婚的说法的。
夫妻权利义管之生育权
我们刚刚说结婚就像夫妻双方签订合同,那合同签订后是要履行的,合同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今天我们就只就近几年大家讨论比较多的,特别是二胎政策出台以后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生育权。
生育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如果是权利是谁的权利?
首先,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可能大家要说咱们国家的计划生育的问题,这个咱们在这里不讨论政府决策问题,只从婚姻的角度来作一些分析)。在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空中楼阁。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我们认为,分首先应尊重女方的意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男人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支持男方,就意味着男方享有对女方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尚失人身自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虽然客观上是牺牲了男方的某些权利,但其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的女性结婚。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就“生育孩子”达成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第三,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因此,我们认为,将生育的决定权最终赋予女方更符合人权的本质。
婚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书香女神微课堂之五)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之重婚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说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们很多人可能知道平时签订的合同可能会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但对于婚姻还能无效或者被撤销应该听说得不多。
无效婚姻指的是不满足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要件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首先来看第一种:重婚。鉴于目前夫妻一方甚至双方出轨的情形很多,有很多咨询者会问到重婚的问题。法律上的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登记结婚后,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当事人利用婚姻信息未全国联网的漏洞来进行的。目前我们知道的是广东的婚姻信息是省内联网的,其他省的可能还一定做到了省内联网,这就给某些人两次甚至多次结婚以可乘之机。
重婚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一方在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不办理结婚登记。请大家重点注意,这种涉嫌重婚的同居一定要是以夫妻名义的,比如对外以夫妻相称,互称老公老婆等。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可能仅仅是一个婚外的同居行为。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要做很多的取证工作,而且通常难度比较大,很考验当事人的决心和律师的智慧。
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次“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不仅是夫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可能构成重婚,对于“小三”也是有可能触犯重婚罪的。因此做小三也是有刑事风险的。
鉴于篇幅的关系,无效婚姻的其他情形我们就不作分析了,可以的话,以后专题文章再给大家介绍。
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就是受胁迫结婚的,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被拐卖的妇女身上。如果是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在结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这段婚姻。如果人身不自由的话,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再要求撤销,法院一般就不支持了。因为,虽然你结婚的时候是被迫的,但在可自由行动的情形下,你没有表示反对,法律上就认为你是接受这段婚姻了。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法律就不会再支持你去撤销婚姻了。过了这个一年的期限,如果你真不想继续这段婚姻了,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这个是可以的。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及同居关系处理
我们刚才说婚姻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这段婚姻就自始无效。但双方又确实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这段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法律上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前面我们也说到了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也是按同居关系处理,那同居关系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同居关系是一种现实生活的状态,并不是一种法律认可的关系,所以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涉嫌重婚的除外)。你只能要求法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至于“解除”同居关系,只要双方说清楚分开就好了。如果协商不一致,除了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以到法院处理外,我们的意见是对方不搬走你可以搬走,如果对方有一些威胁或暴力的行为,及时报警处理就好。所以大家不要把同居关系想得太复杂。
离婚的方式及误区
说到合同解除也就是离婚,首先要给大家澄清一个大大的误区:不存在分居满两年(半年、一年、三年等)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说在网上查了或朋友圈有转裁,分居多久就自动离婚了。作为律师真的很无奈:网络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时,确实也带给大家很多知识上的误区,甚至是一些错误的信息。
其实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但要注意有个前提: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经安排好了,不能仅仅是就离婚谈妥,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后再说,这样的话民政部门一般是不会给办理离婚证的。
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如何判断感情破裂呢?这个往往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特别是一些故意拖着不离婚的。而且感情上的事情,确实也不好判断,从挽救婚姻家庭的角度出发,我们国家一审判离的比例比较低。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法院判断感情破裂一般有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我们前面有提到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形重要的是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准许离婚。实践中很多找私家侦探什么的,这种证据的效力还需要看具体情况,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不重点分析。
第二种情形是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大。大家要注意的是这个家庭暴力必须是比较长时间的,而且程度比较严重,不能说推了你一下,或者抓破了一点皮,你就说是家庭暴力,这个法院一般不认可。虐待也是这样,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行为。
这里必须申明一点,法律上对家暴、是否感情破裂等问题上的认定跟我们生活中以及婚恋咨询平台比如我们的幸知在线是不同的。因为法律上要认定一段关系的开始或终结,这影响的不仅是双方,还有孩子以及整个对整个社会的导向,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前几天我就看到一个法官写的文章,大概意思是这个法官很多年前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这个孩子长大后犯罪入狱,在这个孩子接受审判时,就跟审理的法官说,我认识某某法官(即判决他父母离婚的法官),我恨他,就是他判我父母离婚,害了我一生。你看,法院判决离婚的影响是如此严重,这个案子虽然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的是父母关系的处理确实需要很严肃很认真的对待。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能劝不离的一定会尽量劝和。这里,也希望我们每个做父母的,都要认真对待我们的婚姻,不能意气用事。当然,也不能一直委屈求全。尽量考虑到对孩子的影响。其实不合适的婚姻不见得比离婚对孩子更不利,当然,这是咱们幸知在线的各个老师的范畴,我就不深入了。
接下来重点说一下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情形。这个也是刚才我所说的大众的误区,分居二年甚至二十年都不会自动离婚,这只是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而已。这种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因为工作原因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分居是指能住一起但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住在一起。这才是法律认定的情形。另外,在法律上要证明这一点也是比较有难度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离婚之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想只要是做了妈妈的都会特别在意。抚养权争议一般无非是这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2、男女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3、一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不想要
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第一种,双方都要孩子,这个时候法院怎么判呢?总体上法院处理抚养权会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具体一点是两周岁以下原则上判给母亲,两周岁至十周岁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十周岁以上征求孩子的意见。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这些都是些原则的规定,经常有咨询者说我的收入比对方高,或者我的文化水平比对方高之类的,孩子是不是就一定判给我?收入或者文化水平当然也是其中一种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也不是唯一的因素。法院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来进行判断的,比如双方的工作性质是否有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往谁带孩子比较多,一方要工作的话是否有老人帮忙带,双方居住的环境,甚至双方的性格和家庭氛围都有可能进入法院考虑的范围。所以我们说有利于孩子成长真的不是那么简单认定的,在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确实要了解很多细节,要做很多工作。法院也会更多的考虑孩子心理层面的需求,而不是仅以物质条件为判断标准。
至于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孩子的抚养权没处理好不给判离婚,哪怕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也有法院先判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离婚后再处理,但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
第三种就比较简单,双方对抚养权不存在争议,可能只是对探视或者抚养费的问题大家有些不同意见,这种一般比较好处理,也好做双方的工作。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问题,这个还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月收入的15%到30%之间,但具体情况全国各地不一,这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而且收入特别高的法院也会特别考虑,不见得一定会按照为个范围来处理。另外要给大家明确的一点是,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不仅仅是指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也就是养育孩子的所有费用。但如果确实孩子发生了大额的医疗费支出或者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变更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离婚之财产承担和债务承担
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在平分的基础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但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大家可能会问,不是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吗?其实这个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有体现,但体现得并不太明显。
在财产分割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房产,股权,保险。这三种可能是目前比较多发的争议,尤其以房产更为常见。鉴于篇幅和时间的关系,今天只就房产作简单的分享。
首先,对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都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平。如果是双方都想要的,可以协商一个价格或分割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竞价,或者是一方想要另一方不想要的,对价格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评估作价,大家都不要的,就可以拍卖了再分割房屋价款。
对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也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情形,一般是判给登记方。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登记方对予对方补偿。至于这个增值怎么计算,各地法院在计算增值分部分的方式存在一些差异,计算公示也有好几种,具体要看当地的司法实务意见。
还有大量的情况是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这个得区分好多种情况。原则上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的,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特别是登记为双方的名字的。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款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出资一方子女个人的赠予进而认定为其的个人财产。应该说,这是主流观点。因为房产的问题实在复杂,价值又巨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直有多种意见,可能各地都会存在差异,这是我们要注意的。至于婚前或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子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会按照出资额按份共有。这是一般处理的原则。
共同债务这一块,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并不详细,只有大的原则。婚姻法对共同债务的表述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有例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借款或者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会说这是我个人的行为,与我的家庭与另一半没有关系,就算有,也大都是口头的,事后很难举证。
而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制(也就是我们说的AA制)的也不多,可能事实上是大家各花各的,但没有书面的约定。而且实行 财产分别制的,也大都不会给朋友知道,或者将该约定作为对外发生债务的附件之一。就我们的经验来说,出现这两种例外情形的比较少见。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更是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很多争议,这个24条总结起来说就是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就先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你能证明他们有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要证明这一点非常之难。这样就造成我们很多人被负债的案例,特别是女方受害者非常多。
几年前有做过这样的一个案例,男方经常到澳门赌博,对外借了很多钱,女方自己有收入而且娘家很有钱。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债权人同一时期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也承担这个还款责任。一审女方输了,但二审法院改判女方不用承担这个责任。但这样的案例有特殊性。大量的案子是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起诉了,而且金额较大,几十几百万的都有,女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很被动,然后有这种共同经历的女性就结成了一个联盟,即反二十四条联盟,就是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要求修改立法。各方学者等也不断讨论这条规定的合理性。在这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这个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规定,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两个补丁。但是就像很多法律人批判的,这两个补丁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他只是给不懂法的人有一个安慰作用,但作为律师和法官都明白,没有这两个补丁按以前的婚姻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赌博吸毒还有虚构债务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更不用说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夫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
经常有咨询者问他打我了,或者他有什么行为伤害到我了,我要对方给我赔偿,诸如此类,对此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这里给大家明确两点,一是主张赔偿的前提是你要要求离婚,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果你不要求离婚,只是想要赔偿,赔偿也只是从左口袋到你的右口袋,就没有意义。而且,一般不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也不支持。不过,现在也有一些新型案例,比如一方掌握家庭财产,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没有医疗费的,像这种特别情况,法院出开始支持在不离婚的前提下有限度的分割共同财产了,但这样的案例并不太多,有待于以后法律进一步明确。
需要明确的第二点就是在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是不是他将你抓破了一点皮就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在外面有个一夜情的记录,你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呢?这个在咱们国家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具体说来就是这几种情况:一方有重婚行为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一般就是出现了这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其他情况的不多见,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书香女神微课堂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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