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务重组的相关披露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有关的额外信息。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分组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 、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组合方式为标准分组,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以更细化的标准分组。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分组的标准与对债权人的要求类似。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报表使用者可能关心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再如,如何确定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的权益工具,以及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中的新重组债权或重组债务等的公允价值;又如,是否存在与债务重组相关的或有事项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准则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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