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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缴纳之我见

企业社保缴纳之我见

作者: 江_鱼 | 来源:发表于2019-01-14 21:34 被阅读0次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经济不景气,能存活下来就很不容易了,现在又要把社会保险移交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以南宁市为例,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为3080元,若员工实际工资5000元,则企业需多缴纳社保522.10元,员工个人也需多缴纳社保201.60元;若员工实际工资为10000元,则企业需多缴纳社保1882.10元,员工个人也需多缴纳社保726.60元。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于员工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社保缴费明细

现在很多民营企业,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全员缴纳社保,只有部分员工参保

一些企业为应付检查,减少用工成本,只给核心岗位或中高层领导缴纳社保,其他一般员工均不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2、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

无论员工薪酬多少,均按社保最低基数(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纳。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号第五大点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3、试用期员工不缴纳社保

一些企业担心试用期员工不稳定,流动性强,一入职就办理增员缴纳社保,若未过试用期又要去办理减员手续,一是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二也增加了工作量。故有些企业会等员工转正后再缴纳社保。对员工来说,这也是会少缴好几个月试用期的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4、对工资总额理解有误,工资总额计算错误,故社保缴纳基数不对

有些企业全员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按员工工资表上每月工资数申报缴纳,但是未把奖金、津贴、补贴等计入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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