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首都长安,每晚“执金吾”(类似保安或城管的执法人员)以鼓声周知百姓,便代表“禁夜”即将开始。 次日晨,钟楼响钟,代表禁夜结束。唐代韦述的《西都杂记》称:“西都禁城街衢,有执金吾晓暝传呼,以禁夜行。”
唐代的坊,其主要的职能就是居民以及官员的住宅休息区。唐代每坊设有一名坊正,同时还配有官吏数十人。他们共同负责对于坊内日常事务的管理。而在坊脚又设置了武侯铺,和坊正一起对坊市进行管理。宵禁则由坊正担任。
坊正的主要职责是每当听到夜禁开始击鼓或者有人开始传呼之时,就应当及时关闭坊门,直到在听到宵禁结束时的信号在打开坊门,允许人员的进入。而要是没有在固定时间及时的开关坊门都是要受到处罚的。
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此时大街上除巡逻的士兵衙差打更人外任何人都一律按盗贼抓捕(军事情报等朝廷信使例外),在动乱时期甚至可以按谋逆大罪论处。
青楼虽然是夜间生意,但是由于很多青楼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就是俗称“花街柳巷”,不至于打扰他人休息可以例外,但是花街柳巷的街上也是不可以有人的。
古人都是日出而做,日落而息,宵禁是古代统治者实施统治的一项有力措施,对于防止盗窃等犯罪活动是有很大用处的。
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
但是还是有部分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在夜间在坊中活动的。
《唐律疏议》的犯夜条律中规定到,在夜禁期间,公家因紧急事务出行,以及私家因为结婚,丧葬,凶疾等都是被允许出行的。但是出行都需要县或者坊的文牒才行,而文牒的发放由每个坊负责,同时对于持文牒的夜间出行的人也应有本坊的坊正负责。
平民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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