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微信上看到一起官司,是群众告群主踢人的。
众所周知,此群众实际是所成员,不是一般意义的人民群众;此踢人也非彼踢人,如果是传统意义上的踢人,自然是也就没太多的新闻价值。
本同志甘于安静,也喜欢热闹的伙计,或主动或被动,加入过很多微信群,也建立过一些微信群,虽然因为加强管理的要求,退出过一些群,也解散了一些群,因工作生活需要,仍然是一些群的群众,仍然是几个群的群主。
在多年的群生活过程中,因观点相左,话不投机,言语不和,被人踢过,也踢过人。
看到群主因为踢人被人起诉的消息后,不由得心中一紧,很认真地阅读了一遍。
官司的起因是某甲为了维护本小区业主得权益,在一干业主的鼓动下,建了个校区业主微信区。
可能是为了便于管理,群主和众管理要求入群的业主实行实名制,规定了群名的命名规则,要求大家群名统一改为楼号+单元号+房号+姓名,并在群公告里多次强调,宣称在规定期限内不更名者一律踢出。
大部分业主都按规定进行了更名,业主某乙认为这种命名方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坚决反对更名,在群管理多次@之后,公开拒绝更名,被群主踢出了此业主群。
之后,某乙以擅用“职权”侵犯他与业主沟通信息的正当权利为由,将某甲告到了法院。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是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具有自发自治性质,基于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
涉案“某业主群”要求群成员以“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符合“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也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同时,业主群没有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只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原告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最终审理的结果是驳回了某乙的诉讼请求。
虽然有惊无险,还是为群主捏了一把汗。
前前后后建过不少群,也当过不少人次的群主。有些小群解散了,有些确需存在群把群主禅让给更英明的群主了,还有几个难以出手的群,依旧临时继续担任群主。
作为群主,甚至群主的不易。当前形势下,队伍难带,除了需要做些必须的日常事务,还担着一定的风险。
一个群,需要有群众,也必须有群主。
群众拥护群主,群主服务群众,才能构建和谐群生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