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拘留我,也绝不和解!”四川成都,女子火车上遭遇“熊孩子”滋扰,好意提醒反被对方扇耳光,女子还手被判定“互殴”,女子拒绝和解。
这名女子表示,自己当天坐火车回成都,当时自己的后面一排是一对夫妻带着三个孩子。
一路上,后排的小孩都十分吵闹,时不时踢椅背。女子一开始一直忍着,之后实在忍不住,说了小孩一下,让孩子不要撞椅背,要礼貌。顺便说了一句:孩子吵闹,家长也不管一下?
没想到女子这句话,激怒了孩子父母,孩子母亲随即与女子争执起来。孩子父亲对女子飙了一句脏话,随即女子也一句脏话回怼。
双方争执逐步升级,随后孩子母亲突然打了女子一耳光,女子哪肯示弱,直接一巴掌打回去。
幸亏这时一名东北大哥站出来说话了,明确表示是孩子吵闹在先,女子才提出意见;是孩子父亲骂人在先,女子才回骂;是孩子母亲打人在先,女子回打在后。
女子整个过程也拍摄了视频,回家后很是气愤,于是将过程视频放到了网上,引发舆论关注。
对方此时主动联系女子,要求她删除视频。女子拒绝,对方竟然报了警。女子一听也在成都报了警。
开始警方协调和解,但女子坚决拒绝和解。最后被认定为“互殴”,女子被罚款200块。但她也提出,对方过错重于自己,应该受到比自己重点处罚。
1、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为小孩子吵闹引发的冲突,已然不是第一次,甚至成为一种现象。
从公共秩序和道德层面来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应该管理好未成年人,尽量保证秩序,不打扰他人。
但也需要顾及实际,小孩子的天性就是爱玩、吵闹,作为成年人对此要有一定的包容性。
2、此次事件引发争议的是,最后双方被定性为“互殴”。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自己被打,还不能还手吗?
大众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件的定性,就是因为类似这样,明明是受害人被侵害,仅仅是因为还手,就被“各打五十大板”。
群众甚至可能随时都会面临这种状况,而如果自己只能被动挨打,只能以报警处置,何来“正义”?
但我们需要看到当前将此类情况以“互殴”定性的必要性:
(1)防止矛盾激化。
互殴多数都是群众之间的小矛盾引发的轻微肢体冲突,如果是严重肢体冲突,就不是“互殴”这个层面的问题了。
通过互殴定性,特别是在一方过错,但轻微的情况下,抑制无过错一方“暴力反击”所可能引发的矛盾升级。
引导群众,面对轻微侵权,尽量克制,以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防止小矛盾激化为大冲突。
(2)防止正当防卫滥用。
有很多人认为别人打我,我还手,这就是正当防卫。事实上这是简单的“暴力复仇”认知。
从法律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定来看,互殴表现为互相殴打,是对等暴力;而正当防卫更强调实施防卫一方,实施暴力反击的目的在于“防卫”,而不是“对等报复”。
同时,正当防卫采取的“暴力”条件更强调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时”,这是要求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防卫可能使自己或他人产生更大的“损害”。
而互殴则表现为互相施加暴力,并不要求反击一方与不法侵害一方的“暴力正在进行性”。
所以严格正当防卫认定,是预防借“正当防卫”,来实施不法目的,包括情绪的宣泄等,进而导致“正当防卫”滥用。
(3)本案属于“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结合上述分析,会看本案,女子被小孩母亲打了一耳光,的确被侵权。但从视频和现场调查看,孩子母亲打完后,并没有继续殴打的倾向。
所以不法侵害并没有持续进行,此时已经没有“以暴制暴”的防卫需求;如果孩子母亲打完一耳光持续进行暴力,女子还手则当然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从女子还手时的动机看,她不是为了防卫自己受伤害,而是为了“对等报复”,是出于情绪的反击。
基于此,女子还手,的确不是正当防卫。
3、处理此类情况,需要更加合情合理。
虽然女子还手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但从法理的角度,孩子母亲打人的确在先,属于引发冲突方。其过错责任当然大于被打女子。
同时,个体的人在面临他人打耳光,不可能百分百的保持理性,还手本身就有一定的“本能”属性。
所以在处理上,就应该根据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合理处理,要让涉事双方“按责任担后果”。
简单来说,孩子吵闹在先;孩子母亲打人、骂人在先;女子还手在后,且有一定必然性。
那么对孩子母亲处罚更重,对女子处罚更轻,是符合处理此类案件“合法合理”原则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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