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偷逃税款事件
1、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2、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3、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二、偷逃税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1、为什么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获取大额收益,该部分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来说,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两种关系,第一种是主播是直播平台的员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主播的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那么主播的收益属于按劳务报酬所得,同样适用上述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3%增值税以及少额其他税款。这样的常规方式缴纳的个税税款比较高。
相较于前述两种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缴纳税款的税率低一些,且大多地区采取核定征收的优惠方式,最高税率是35%,而大部分地区在10%-25%,甚至有些费用的税率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实际税负可以低至5%以内。
核定征收方式,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如纳税人存在依法可不设置账簿、建账存在困难、账目混乱、逾期申报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况,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征收。这种方式本是应当在税务机关的严格核准下才能适用的,但实践中普遍成为“税收洼地”政策,从而被偷税漏税所滥用。
因此,很多主播为了节税,通过选择核定征收税率低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此偷逃税款。
2、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策划、实施和帮助偷逃税款
(1)帮助纳税人策划“节税”方式,如协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逃税等;
(2)明知纳税人要进行逃税行为,仍然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供他人注册公司用以逃税;
(3)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财务账簿上不入账、将收入记入财务成本费用等;
(4)公司工作人员采取欺骗、隐匿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其他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
3、其他常见的偷逃税款行为
(1)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个人转让股权后未就股权转让款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虚构交易,设立虚假的财务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4)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列入销售收入;
(5)销售收入用私人账户收款,不列入公司销售收入中,不开具发票;
(6)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7)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8)其他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4、偷逃税款会有什么后果
行政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如2018年范冰冰偷税案,范冰冰在税务机关下发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于刑事追究。
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逃税时,会下达追缴通知,进行行政处罚,这时候纳税人补缴税款或罚金就可以;如果第二次被行政处罚,那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逃税罪。
5、逃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在哪里
从前面的讨论来看,如果没有如实申报,就可能涉及逃税,那么如何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这中间的界限在哪里?
逃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行为。
而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真实的交易、真实的账簿、真实的申报。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下,为进行税收优化而设定的合乎法律法规、合乎商业逻辑的交易安排。因为就同一个交易事实,在法律适用时会存在不同的解读,那么是适用哪一种税种、税率是可以进行探讨的。反之,如果网络主播,为了逃税,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简易方式,设定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交易、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只为收款和开具发票,将本属于网络主播个人或团队的收入变相载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收入,那就会存在逃税的风险。
法小司
结语
这几年文娱行业税收事件已经多次爆发,从范冰冰、郑爽,到如今雪梨、林珊珊,不管是用“阴阳合同”、还是用个人独资企业来偷逃税款,都表明简单的合同、账务处理不是规避税收稽查的合理合法方式。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但不可突破法律底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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