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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2): 金融产品的基本形式

FinTech(2): 金融产品的基本形式

作者: 两文钱 | 来源:发表于2018-07-02 17:02 被阅读0次

    金融产品的基本形式

    金融产品基本形式是:资产占有权(所有、支配或使用),以及合约。所有权是一个状态表述,合约是一个行为过程表述。所有权的获得或者变更可以通过赠与转让、交换、劳动获得,合约的一般标的物都是所有权,而所有权对象也可能是合约。于是所有的金融产品几乎就都是这两个的相互组合了。为方便,定义Ω(a,x)为a对x的占有权,Ψ(a, Ω1, -Ω2)为a以Ω2为交换得到Ω1所有权。Ψ(Ω1, -Ω2 | C) 表示为C条件下发生的合约。

    最简单的现货购买行为,可以定义为Ψ(Ω(货物),-Ω(金钱))。租赁是对Ω加上时限的区间[t1,t2],期货的时限区间则是从未来时刻开始计算。常见的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行为是对Ω的线性组合,按揭贷款则是一个稍显复杂的周期条件支付的合约,期权是对期货标的物的未来支付行为的的合约。

    合约的触发可以是自然触发,如货物的交易行为;也可以是合约条件符合时触发新的合约,如保险本身是个周期支付保金的合约,其交换对象为一个新的合约,即在灾害发生时,获得赔偿金的合约:Ψ(Ω(Ψ(赔偿金,0 | 灾害发生)), -Ω(保金))。一种常见的特殊触发条件是条约的违反行为,比如抵押贷款,是一个当期合约Ψ(Ω(贷款),-Ω(抵押物转让许可)) 和一个终期合约Ψ(Ω(抵押物转让许可), -Ω(还款)),以及终期合约无法达成时的惩罚合约Ψ(0, -Ω(抵押物))

    CDS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金融产品,也可以用这种范式进行描述。CDS中有三方参与,CDS买方a,卖方b, 以及资产方c,大概模式是:a向b定期付款,当c对a违约的时候,b对a进行赔偿。其主体为周期支付条约,交换对象为违约发生时b履行支付的条约。Ψ(Ω(a, Ψ(Ω(b, 抵押), -Ω(b, 支付) | c违约))), -Ω(a, 保金))。

    盈利和风险

    合约的盈利来自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制作合约的劳动计费,即Commission;另一部分来自于合约中风险的价格。

    由于货币流动的动力来自于P< V,那么当货币持续流动时,最终会导致P ==V。尽管这在很多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对于更多情况,由于风险的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风险的存在,P对未来V的衡量更可能是一个概率分布。当交易双方对这个标的的风险评估是一致的时候,并假定风险偏好或持币成本一致,他们的交易因为无利所图不太容易发生。但如果一方对标的有更深入的研究或者有类似经验,又或者是对风险的承担能力更高,则交易就会发生,双方在交易标的同时,实际上还交易了风险。

    从前面保单的合约中可以看到,当灾难发生时,合约销售方是亏血本的。交易能够达成的原因在于,合约双方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不一样,以及对风险的评估不一致。当灾害发生时,合约购买方是没有能力承担这一风险的,但是对于销售方因为在其他合约中赚到钱所以有能力去承担。

    复合合约

    基金、ETF都是典型的复合合约,通过对投资组合对管理得到新的合约进行销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也是各种保单的组合合约。理论上来说,这种组合可以无限的进行下去,每一次组合就离真实标的物更远一些,对风险的管理也就更困难。特别是对抽象的复合条约进行风险分析时,很容易作出独立风险的假设,而忽视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比如次贷危机的产生即是将次级贷款合约重新组合后,以独立概率事件假设了无法还款的情况,但忽视了集体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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