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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纳税清算,纳税时间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纳税清算,纳税时间

作者: 蔚来漫谈 | 来源:发表于2019-04-10 21:02 被阅读0次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不同销售方式: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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