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与法律》
一个没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被怀疑犯了罪,司法判决无需考虑精神健康问题。
尽管当事人没有被诊断为患有精神障碍也没有犯罪,但精神健康问题使其受司法系统的关注。
一个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被怀疑犯了罪,司法判决必须听取精神健康专家的意见,精神健康工作者就当事人是否适合受审或是否应被认为因精神病而无罪提出建议。
一个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犯了罪,司法判决必须对这一诊断加以考虑,但精神障碍诊断并不保证当事人将在法律面前享受特殊待遇,当事人不一定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
有三种人,需要进行民事收容:严重失能者,对本人有危险者,对他人有危险者。
在近代历史上有五条规则被用来判定精神病辩护的可接受性:
1.麦纳顿规则
为使以精神错乱为理由的辩护成立,必须清楚的证明,在行为发生时,被告因受某种精神疾病的影响而缺乏理智,不知道所施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了解,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2.不能控制规则
即使一个人知道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如果他是收到执行这种行为的不可抗拒的冲动驱使,或抵抗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减弱,那么当事人可以免于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3.德赫姆规则
任何犯罪行为,只要是精神疾病或者缺陷的产物,就适用于精神病辩护。
4.美国法律学会规则
5.精神病辩护改革法案
“有罪但患有精神病”,是指这些人被关押的时间,与他们应服的刑期相同,但是假定其在被监禁期间将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
精神健康专家对精神病辩护有很多担忧。首先,要求对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况做事后判断。此外,精神病辩护的规则假定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并且通常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些假定与一些正常和异常行为的模型冲突,这些模型认为人的行为受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强烈影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