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作为租种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交付的超额利润,是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级差地租的成因是土地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与土地私有权无关,土地私有权在这里只是决定这个超额利润的归属。级差地租作为级差收益的一种具体形态,产生于对特定生产条件的垄断。这就告诉我们,使用权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垄断的,而这种垄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也就限制了利润的平均化,从而会有垄断收益。至于这个垄断收益到底归谁享有,则由级差条件的产权归属来决定。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区分就是来说明这个问题的。而对这个问题的揭示对理解在租期问题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利益博弈,以及承租方有无追加投资的积极性,以使所租之物能否保值和增值等都有重要意义,自然对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具体产权安排也有重要意义。
绝对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所要求的绝对收益,产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由于这种垄断阻止了资本向土地的投入,限制了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参与社会的平均化,才使投入农业经营的资本家在缴纳绝对地租的前提下依然有可能获得平均利润。
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理论逻辑的基础上,马克思还探讨了矿山地租与建筑地段的地租。所有这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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