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50岁的刘忠林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4月20日上午,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对现在北京当公交安全员的刘忠林而言,这是一份及时雨似的司法判决。正义或许迟到,但不会缺席。1990年10月28日,刘忠林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处死缓,悲剧的人生拉开序幕:在狱中被囚禁25年多,出狱后因为“杀人犯”身份,在找工作等方面多有碰壁……有了这份无罪判决书,他便能恢复清白之身,翻开人生新的一页。
不仅如此,作为“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刘忠林还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改判之后,他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就25年多的人身自由丧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金。“陈满杀人冤案”23年后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被羁押时间超过陈满的刘忠林,理应获得更高的赔偿金。这也是国家层面的司法纠错后,给予蒙冤公民的应有救济。
改判无罪,这是蒙冤者最直接的期盼,也代表了公众的心声,却还不是彻底的正义。翻看新闻报道,在这起创下纪录的冤案中,还暴露出种种匪夷所思的“硬伤”,甚至是违法的蛛丝马迹,需要痛定思痛、挖根深究。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新旧刑诉法中,都明确了“不轻信口供”原则,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仅靠口供定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某村民的证言,就“坐实”了刘忠林有罪的证据锁链。殊不知,“物证奇缺”“口供为王”,如此“证据锁链”本就不堪一击。更何况,口供15次“对不上”,“供述”和“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更消弭了这些证据的法定效力,也让刘忠林的入狱很难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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