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鲁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在应急车道临时停车的被害人鲁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鲁某乙当场死亡。
经认定,鲁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鲁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共计75万元。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鲁某甲,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某甲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A1A2,鲁某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无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原审被告人鲁某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鲁某甲具备A1A2驾驶资格和道路经营许可证,具备驾驶货运车辆的资格,某保险公司辩解的“被告人没有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予免责”的免责事由不成立。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仅表明其不具备通过驾驶货运车辆获取报酬的资质,而不能表明其不能驾驶机动车,也并未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鲁某甲无货运从业资格证能否作为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事由。
从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保险公司与鲁某甲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虽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并未明确依照哪些法律法规,更未明确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
并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运输管理部门是两个不同的部门,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违反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而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从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区别来看,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由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种证件,是驾驶员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
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仅表明其不具备通过驾驶货运车辆获取报酬的资质,而不能表明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和资格,也并未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
所以,保险公司以鲁某甲无货运从业资格证而免除赔偿责任,并不合理。
从驾驶资格来看,原审被告人鲁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货车属于准驾车型。鲁某甲还持有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有多年客运驾驶从业经历。鲁某甲驾驶涉案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并未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有驾驶资格而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而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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