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缴纳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
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缴纳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地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
格罗姆公司和丙的入股协议中对乙施加的义务,乙没有同意,对乙不生效。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只有B项符合要求。
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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