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的引入,使得刑事辩护除了技术色彩之外,还带了些许哲学的味道——要不要认罪认罚,这个重大的人生选择应该如何做?
第一,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不大。我们选择认罪认罚,首当其冲是想要获得量刑上的宽宥。根据我的观察,幅度会有,但并不明显,至少远没有宣传的那么大。按照宣传,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各自认罪认罚的,可分别减少基准刑30%、20%、10%以下。某案件,三人共同犯罪,量刑情节一模一样,认罪的二人判了三年半(42个月),不认的判了三年九个月(45个月),减轻幅度也就不到7%(根据我的体验,大多数实际判下来的幅度也就是6%到8%之间,当然,数据没有经过统计抽样,只是一种自然感受,若感受不同,也请勿喷)。
给我的感觉是,检察院想拔高认罪认罚的分量,但是法院并不太买账。宣传中的幅度只存在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阶段。如前面提到的案件,检察院称认罪建议三年到四年,不认建议四到五年。按照这个建议的尺度来看,确实能达到宣传中的幅度(直逼30%)。但实际情况是,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很少再给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即便给,对法院也没有刚性约束。所谓认罪认罚,在法院的量刑中,没有体现出比传统意义上“认罪态度好”更高的权重。
第二,在某些情形下,认罪认罚只是检察院降低证明标准的工具。在这些案件中,认罪认罚与否,对量刑几乎没有影响,检察院追求的只是“认罪认罚”带来的证明标准降低和举证程序简化。比如,我手上有个刚诉到法院的案子,拒绝签认罪认罚后,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竟然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分毫不差。这样的认罪认罚,对认罪一方没有任何意义。再如,某案件检察院法院多次做工作要求认罪认罚,但又无法给出量刑承诺。硬挺着不做认罪认罚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还是判了缓刑。我很感谢这个案件的法官,因为她隐晦地暗示过我不要认罪认罚。那个法院严控缓刑,需要上审委会,如果走认罪认罚,这个案件无疑会“泯然众人”,很有可能缓不了。
第三,检察院往往带有有罪思维,他们的量刑建议不一定客观准确。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检察院认为自己给的量刑建议已经很轻了,但这是有罪推定思维下的产物。最典型的莫过于银行卡套现洗钱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检察院倾向于认定银行卡中流水全部是赃款,而法院裁判时,却往往只会认定上游犯罪查实部分。两种思维方式对数额的认定天壤之别,量刑自也无法同日而语。
第四,认罪认罚的“体验感”并不好。由于侦查资源的匮乏,很少能有案件能够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对事实的还原永远只能是概略的和近似的。一些客观事实上的出入,也许不具备法律技术层面的意义,但却有显著的释法说理排解社会矛盾的价值。认罪认罚减的那点刑期,与充分的受尊重的完整听审比起来,社会层面的价值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这一点我作为辩护人感受非常深,可以这样讲,哪怕是认罪认罚判缓刑甚至取保出来的,只要是他觉得事情没搞清楚,他就始终会有一种被国家冤枉了、欺负了的挫败感。这种挫败感最终会转变为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当这种不信任积累到一定程度,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如何,不得不谨慎评估。
真实的情境中,情况还要更加复杂,会有更多的因素干扰判断,而这些因素可能与认罪认罚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在人数众多的案件中,会面临“囚徒困境”式的博弈,要不要认罪认罚,还需要考虑其他人可能的态度。
选择之所以总伴随着艰难和痛苦,是因为无论如何选,都会留有遗憾。就像一条无法回退的分岔路,走了其中一条,便会永远错过另一条的风景。选了红玫瑰,红玫瑰就是蚊子血,白玫瑰是床前月;选了白玫瑰,白玫瑰就是饭渣子,红玫瑰则成了朱砂痣。
认罪认罚的未来一定会很好,但现在的认罪认罚并不完美。如果选择了它,就要接受它的不完美;如果拒绝它,也要承受相应的风险。
毕竟,选择的同义词是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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