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8 张俊 法律为三农
伴随着人气的爆棚,与郭德纲以及德云社相关的纠纷就不曾断过,前有郭德纲徒弟殴打记者、中有郭给北京台台长的丧礼送喜帖、最近的就是郭德纲与曾经的徒弟曹云金的恩怨情仇。郭曹纠纷前因是曹因为逐渐走红,不满郭德纲给的工资太少,抱怨不断。郭觉得德云社是其自家产业,而且曹云金是其徒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你作为儿子的,给你爹干活,还好意思开口嫌钱少?双方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曹出走德云社,独自趴活。从此相声江湖之上就有了各种明枪暗箭,郭在各种场合不断打压、攻击曹云金,直至发生郭作出逐出师门,交回“云”字的所谓清理门户的举动,让双方的矛盾达到顶点。作为回应,曹云金发表6000字檄文,其中甚至放出郭的绯闻,让事件越来越趋于炙热。终于在吃瓜群众二十天的观望中,郭公开发表文章,对曹极尽虚情假意、冷嘲热讽之词,但却避实就轻,混淆视听,这也迫使曹云金公开晒出其最为重要的证据——学费发票以正视听。
这里我不想讨论其中的人情冷乱和勾心斗角,只是想客观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郭曹二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师徒关系?用法律语言来说,应该是一种学习合同关系,和我们现在的社会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关系并无二致。那么其中的权利义务就非常明确,师傅也就是老师,有认真教学的义务(包括提供实习),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学生也就是徒弟,有取得符合入学之时约定的学习成果的权利(如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会某种技能),同时有按时缴纳学费的义务。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义务。至于帮忙做家务这些事只能说是自愿行为。在学习期间的演出应该视为实习,当然也应该付给一定的报酬,即使未在入学(拜师)之时明确约定,也应视为行业习惯而予以遵守。
其次,学成之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学习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是雇主与员工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应该是在平等的环境下缔结劳动合同,当然双方都有权利为各自争取最大的利益,即使无法达成共识,各奔前程,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没有谁比谁高尚、谁比谁卑鄙,完全是平等自由的选择而已。
再次,当双方分道扬镳之时,所有的法律关系均告消灭。此时,郭要求曹要交回姓名之中的“云”字,显属侵权。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他有取这个名字的权利,也有取那个名字的权利,取名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在法律的视野下,没有某个字是部分人独享权利的空间。
然后,曹在6000字檄文中爆出的郭的绯闻,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如果该爆料为实,则曹侵犯郭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郭可以主张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该爆料为虚,则曹侵犯了郭的名誉权,郭可以依法要求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进行救济,同时,也可要求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当然,根据一般法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而且目前也没有对此种限制的具体条件或标准,只能是当双方对薄公堂之时,由法官自由裁量。
最后,讨论下该案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曹是否涉及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呢?我认为,还不至于。诽谤罪是情节犯,要求诽谤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标准。另外,诽谤罪是自述案件,必须是郭本人或代理人亲自起诉。二、假设曹的发票是伪造的,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伪造发票罪呢?就目前发票所涉及金额而言,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不构成伪造发票罪。就逻辑而言,曹也不可能伪造该发票,如此重要的证据如果是伪造的,那么他在这场“互撕”中将毫无胜算可能。
江湖已远,传说落幕。旧社会民间艺人间的陋习(人身依附)早已没有了生存空间,无论是师徒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人格上双方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依各自的想法而做出决定的权利。思想是行为的指导,抛弃糟粕,顺势而为,乃明智之举。众多民间团体的公司制改革是必由之路,权利义务明晰、收入支出透明、管理科学规范、分配公平合理,何来这一团浆糊?师徒一场、共事一场皆是缘分,合则聚、分则散,留下一片平和,相忘于江湖,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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