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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基本原则视角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对

环保法基本原则视角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对

作者: 任首霖 | 来源:发表于2018-06-10 15:33 被阅读48次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的集中体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城市生活垃圾应对中方法直接粗暴,治理力量单一薄弱,管理思维僵化和短视等诸多问题反应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方针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因此,重新梳理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改善当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体制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这一原则的义务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在宏观决策时要定位好环境保护尤其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在整个政府工作中的位置,基层政府则要面对保障市民正常方便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垃圾处理政治的纠结冲突。

    各级政府需要明确的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每一次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尤其是要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此外,环卫部门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通过预防避免新的环境损害的发生、通过治理来解决已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运用多种手段和制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加强清洁生产制度建设和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是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应当塑造“三同时”制度,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约束,防止其处理的废水废气任意排放,污染空气和地下水。

    义务性原则

    义务性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负担,法律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消费相关产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其具体贯彻应当从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和受益者负担以及损害者担责几方面入手。尤其是公众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受益者,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要求被科以一定的支付费用的义务,为废弃物的处理支付相应的处理费用,以此推动公众选择低能耗、低污染产品,节约能源,转变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减少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垃圾生产者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违反规定的,环卫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工程施工应当及时清运、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需要在具体法律制度与规范的设计方面给予公众参与更多的关注与支持,通过对相关权利保护的不断完善为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支持。要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并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另外要通过广播/电视及各种宣传手段,引导公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公民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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