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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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员工入职前体检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法律顾问回复:
目前关于员工入职前体检的费用的承担主体,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在缔约过程中承担主体分担的“合理性”安排;主要有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其一,就是由企业承担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因为考虑到企业系对员工权益加以限制、设定义务的一方,员工对此缺乏选择的余地且已经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所以,若企业严格要求体检事宜,可认定为已经是为入职做准备。
即如果企业指定医院、指定体检项目要求员工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体检的,或发出入职通知后要求员工体检的;以上情形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体检费用。
另外,已经被企业录用后,企业组织对所有职工的例行体检,属于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费用应当由企业福利费或者工会会费来承担,不由劳动者承担。
其二,就是由员工自行承担的情形
若求职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与劳动合同和应聘岗位直接相关;则求职者应如实向企业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得隐瞒,并提供相关证明。
所以,一些对从业者身体健康有特别要求的特殊行业,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的体检表和健康证明,求职者应自行承担体检费用以提供证明。
若不能提供,则由企业安排其体检,费用应由求职者承担。
相关依据及参考: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
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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