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嘉善乘坐公交车时因在某站点未下车而错过站点,遂要求驾驶员李某某停车,遭到李某某拒绝。
后被告人黄某某不顾公交车正在行驶,多次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吐口水,并在公交车行驶至两路交叉口准备转弯时,拉拽驾驶员李某某正在操控方向盘的右手臂,严重影响了李某某的安全驾驶,迫使其立即靠路边停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干扰、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3月9日,常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的苏某某因发热被送往县医院发热门诊留观检查,在发热门诊大厅等候时,苏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检查,并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窗户逃跑。苏某某被120救护车司机找到后,不仅向司机吐口水,还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已被刑拘!
王小白律师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黄某某不仅在人员密集处摘下口罩,还对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辱骂、吐口水、拉拽驾驶员手臂,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苏某某的逃跑、向120司机吐口水及殴打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公交车乘客流动性强,空间封闭密集,在疫情防控阶段防护安全尤为重要,不要一时冲动丢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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