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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的普遍可接受性

微信证据的普遍可接受性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6-12-10 08:47 被阅读0次

    微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截屏,文字整理,和语音的逐条倒出实现的。 从技术上讲截屏和文字整理都不是问题,语音的导出问题需要找专业的人员,或者寻找合适的微信插件。

    这种方式首先应用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酒店集团13万货款纠纷案的微信的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微信内容的句子整理成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合同的全部要素,同时也证明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拒绝发货的违约事实。

    以往我们在证据的分类与整理过程当中,更多将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哪怕是偷拍偷录的内容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供法庭,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其他通讯软件的应用,以数据作为有形表现形式的电子证据会越来越多。

    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如下问题:

    录制工具和通信终端的硬件设备需要展示。

    磁性存储介质的内容需要有形的打印和整理。

    个性化内容,语音表情包需要通过特定的导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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