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间不可量物侵入是常有现象,正如煤气的侵入、臭气的扩散、音响的嘈杂、烟雾的弥漫等等皆影响着人民的日常生活。也由此可知,不可量物侵入在传统意义上来说就是指“煤气、臭气、烟、煤、热气、音响、震动以及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侵入”。不可量物的散发性、危害性使居民生活质量遭到下降及生活环境的破坏。相邻关系间相邻权利人因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相处。但现实社会中,相邻关系间的不可量物侵入关系到相邻权利人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予以重视。此外,相邻关系中也更多关系到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问题,而该利益可理解为通过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而获得的利益或期望相邻人不作为获得的利益。谢在全教授认为“相邻关系实为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其基本理论乃在于利益衡量之原理,使所有权行使间相互调和”。要是相邻关系间利益平衡离不开一方容忍义务的履行。容忍义务是处理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侵害的核心,那么何为容忍义务,如何去界定容忍义务的限度成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我国关于《民法典(草案)》第294条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分析
(一)第294条的立法现状
我国于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的第294条指出“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该条是在充分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判例学说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规定。该条款位于其之前的第288~293条和之后的第295~296条则表明所规范的对象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明确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相邻关系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案,法官通常借助了《民法总则》第9条绿色原则规定和《民法典(草案)》第288条的原则性规定来解决此类纠纷。而该294规定的目的在于解决相邻关系间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纠纷。其虽然谈及了不可量物,但在利益平衡及容忍义务的确定方面却是不够清晰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可确定为我国已设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补充。但面对着社会中的具体案例,一个往往只能考原则性规定去解决问题的法条,是还不足以充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
(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条文中提出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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