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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股和六种同股不同权模式,用超级AB股,持股0.02%也能控制

AB股和六种同股不同权模式,用超级AB股,持股0.02%也能控制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21-06-16 20:52 被阅读0次

    京东采用AB股,刘强东可以持股14%就控制公司。

    现在国内的非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公司都可以设AB股了。

    而同股不同权并不是只有AB股一种模式,可以有AB股、ABC股、优先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特殊固定投票权的超级AB股等六种同股不同权的模式,下面具体介绍。

    一、众所周知的普通AB

    京东、美团、小米等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采用AB股,但京东是在上市之后才实行AB股的,上市之前并没有实行AB股。

    B站、比特大陆、瓜子二手车、优刻得等公司在上市之前就实行AB股了。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小米上市开始可以实行AB股。

    在国内,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设AB股了,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不受限制的实行AB股。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法》第23至75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6至145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

    上A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的公司、上新三板的公司必须都是股份有限公司(除极少数采用红筹架构上科创板的公司以外),也有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比如蚂蚁金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不能实行AB股的。

    但《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就是这么一句话,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或者优先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为现实经常变化,但法律又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虑解决现存的问题、又要考虑到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情况,并不能像写鸡汤文那么简单。

    1.2 有限责任公司

    没有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除少数采用红筹架构上科创板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不是上市公司。

    在国内上市之前,需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就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并不是新规定,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是这么规定了,而上海高级法院也在2007年也对这个问题做过说明,在《公司控制权》第二版书里有案例,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已经采用同股不同权设计了。

    有人说设AB股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还说2020年8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首次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可能是没有弄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或者看不懂《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1.3 两类公司的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对比如下表:

    由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更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所以没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上市之前才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这样,上市公司的操作未必适合于非上市公司,也建议不要盲目套用上市公司的做法。

    到准备上市时,由于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需要重新设计规则。

    如果创始人想掌握公司控制权,建议在上市前请足够专业的人做设计,因为上市后面临很严格的规则和监管,上市之前没设计的,上市之后很多方法都不能用了。

    不要指证券等为上市服务的机构帮做这事,他们是做合规审查的,就是管60分的事。

    如果创始人持股比例不高还想要控制权,是90分或120分才能做到的,并不是60分可以解决的。

     

    二、较少公司采用的ABC

    2018年9月在美国上市的蔚来汽车,采用了ABC股的三重投票权结构。

    从上市开始,蔚来汽车的股票共分为A、B、C三类,A类股票每股可投1票, B类股票每股可投4票, C类股票每股可投8票。

    持有C类股票的只有李斌1人,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4.5%,能够控制约48.3%的投票权。

    持有B类股票的只有腾讯1家,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2.9%,拥有21.5%的投票权。

    除李斌以外的管理团队和高瓴等投资人,持有的都是1股1票的A类股票。

    为何是腾讯持有1股4票的B股?在蔚来汽车危难缺钱时,是腾讯伸出了援手。

    三、国内外不同的优先股

    国内的优先股,和融美元基金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的优先股不同,虽然名称都叫优先股,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作出规定,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优先股的相关规则。

    3.1 两种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1)只有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其实就是新三板的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2 优先股的特点

    (1)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受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 发行优先股。

    E.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分别获得普通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各2/3以上票数通过。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投票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优先权,所以,在A股上市也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而避免控制权被稀释。

    3.3 开曼的优先股

    一些融美元基金的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优先股,那种优先股与国内的优先股完全不同。

    投资人拿的优先股除了有财产优先权以外,还与普通股股东一样有完整不受限制的投票权,甚至还要求一票否决权等特殊表决权。

    与开曼的优先股相比,国内优先股的机制更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优先股股东以放弃表决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特权。

    而开曼的优先股,既要财产方面的特权,也不放弃表决权、甚至还要求特殊表决权。由于很多公司融资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投资人这种双特权的要求。

     

    3.4 非上市公司

    国务院和证监会关于优先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已,可以自由设计优先股规则,但我并不建议非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因为有其他比优先股更适合的方法。

    上市公司因为受规则限制,能选择的方法不多,所以优先股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四、巨人的超级AB

    巨人网络想收购境外的游戏公司Playtika,收购价是305亿元,但上市公司这么大额收购是需要报批的,报批时间遥遥无期,万一获批后卖方变卦了或已经被别人买走了呢?

    所以巨人设计了特别的方案,先借助13家财团的力量把Playtika买下来,等获批后再装入上市公司。

    为此和13家财团成立Alpha公司用来收购Playtika,13家财团在Alph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9.98%,巨人香港持股比例为0.02%。

    可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团队希望收购方熟悉游戏行业,而作为收购方主体的Alpha公司,13家财团持股比例高达99.98%,他们没有游戏经营管理经验,无法符合Playtika管理团队的要求。

    为了使Playtika管理层相信,被收购后的公司由有游戏经验的巨人方主导,而不是由外行的财团管理,他们为Alpha设计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我们把它叫超级AB股,因为比普通的AB股超级很多,巨人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

    Alpha的公司章程规定,13家财团只对4种事项有投票权,其他事项的投票权是0。

    而持股0.02%的小股东,除了4种事项与持股99.98%的大股东共享表决以外,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是100%。巨人的这种投票权设计类似于国内的优先股,但13家财团没有财产方面的特权。

    五、按数量投票的平均主义

    贵州的一家公司共有三位股东,持股比例是93.33%:5%:1.67%,他们2007年版的公司章程规定,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就是按人数投票,所以持股93.33%的股东投票权和持股1.67%的股东投票权是一样的,三位股东的投票权都是1/3。

    这种平均主义的投票权规则对小股东更为有利,不再是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六、固定票数的超级AB股

    安徽的一家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兄弟四人,大股东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在某些事项上有52%的表决权,其他三位股东只剩下各16%的表决权,换监事需要2/3以上票数通过。

    2019年他们想换监事,想把四股东撤了,大股东和二股东投同意票共持股56%,三股东和四股东投反对票共持股44%。

    大股东和二股东说撤换监事已经达到2/3以上票数,但四股东说只有56%的票数,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2/3的票数要求。

    他们兄弟为此去打官司,法院支持了大股东的意见,法院判决说明: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大股东+二股东共持股56%,有68%的投票权(52%+16%),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监事被成功撤换了。

    如果是A股上市公司,只能采用普通AB股或者优先股,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六种中的任何一种,在《公司控制权》第2版的书里有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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