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法条索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基于以上司法解释,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
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
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不动产升值率
诉争房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即结婚时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注意:
1、升值率是指婚后升值,婚前升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离婚时如贷款尚未还清,则只能将夫妻共同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
3、购买方购买不动产一段时间后才结婚,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买房和结婚前的期间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
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另外,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如果房价下跌,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由产权登记一方承担购买方自己的下跌风险,也因房屋如个人居住使用,下跌并不会对居住造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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