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或者为了配合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出台了对纳税大户的奖励政策。我认为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义务表述是这样的:“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表面看来,某些地区采取的“奖励”,实质上是使纳税大户受益,等于返还了部分税金,有违法之嫌。
奖励纳税大户,似乎是为鼓励多纳税,吸引投资商。然而,依法缴税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是践行国家税法的理应举措。所以,不管企业缴了多少税,都是应履行的义务,奖励纳税大户实质上是奖励他们依法纳税。而更多小户也是依法纳税,甚至包括许多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到同等奖励待遇呢?也许奖励纳税大户之举可能制造那么点招商优势,但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在这场经济手段博弈的盛宴中,只见利益的机巧,但看不到法律应有的矜持与尊严。
我认为现在应该是政府认真反思鱼龙混杂的招商政策的时候了。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愿不愿意落户、能不能做大做强,主要取决于一个地方的投资环境,即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地方的法治环境等。财政奖励纳税大户,不能证明投资环境就一定良好,财政奖励纳税大户与投资环境建设相比,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重奖纳税大户,给人造成一个错觉:纳税似乎从一种义务,变成了一种权利。对属于义务范围内的纳税行为,政府可以鼓励、提倡,但无须动用财政进行重奖,只须对逃避义务者进行惩罚就可以了。其实,在税赋原理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受益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不同的个人或企业纳税多少,应该与他们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服务质量与数量成正比。也就是说,从政府那里享受的服务数量越多、质量越高,纳的税就应该越多。显然,纳税大户之所以能够成为纳税大户,无疑和他们从政府那里获得了更多的公共服务是有关的,因为富人也好,企业也好,总是比低收入者享受了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奖纳税大户,是违背了“受益原则”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重奖纳税大户,还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总效用。社会的总效用是每个人的满足程度相加后的总和。重奖的奖金,对于“纳税大户”来说,其边际效用(即增加的满足程度)趋近于零。也就是说,社会总效用并没有增加,反而可能减少了。而用这些资金去给最需要帮助的人,则会大大增加社会的总效用。企业的利润来源是消费者,其所纳税款最终也是来源于消费者。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现在面临国际出口下滑、国内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环境,政府的最佳政策应该是加强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以刺激内需,而不是奖励纳税大户、拉大贫富差距,进一步制造简单生产过剩。
综上所述,从最善意的角度去理解,政府无非是想增进感情,拉住这些企业,做一个亲商的“示范”。但资本是逐利的,在意市场,不在意感情。因此,与其作出这种难逃媚商之嫌的举措,还不如下工夫培育市场并提供一个好的法治环境。至于重奖纳税大户这种做法出现的制度原因,我认为则是预算的软约束——主管官员一拍脑门就可以慷慨的以巨额公共资金奖励“大户”,因此,我对这种现象是极力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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