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阳光” 理直气又壮
国法是我们维权的依据和指针,也是我们坚定信念的基石。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性质是私法,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現将两法的有关条款摘录如下,以便业主们共同解读。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規定,不动產相邻各方……,要“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賠偿损失”。
2、第一百三十四条再次申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损害;(二)排除妨碍;……(七)賠償损失……”
以上两条規定是否可解读为,我们完全可以诉求制止民事责任方新世界“扩容建高层”,消除采光、通风方面的危害!
《物权法》:
l、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排除危险。"
以上两条与《民法通则》相呼应,也是细化,是我们诉求的主要法律依据。
3、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人可以靖求賠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現在诉求的主攻重点,是要阳光,不要补偿。
2006年颁布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市政府64号令),是为扩大招商引资而制定的地方法规。
第二十九条規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物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在办理規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与被遮光户协商按市場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房屋換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表规定标准按房屋建设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略)
大家注意了,该条款的关键词可理解为:规划审批前,要协商“购买”或“置換”;协商不成,就“补偿”。该条款很霸道,讳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为开发商不法i某利打开方便之门。
总之,我们强烈要求执行《民法通则》、《物权法》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废止“市政府64号令”;我们要阳光,不要补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