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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

民法典——无因管理

作者: 朱泙漫 | 来源:发表于2021-03-10 07:50 被阅读0次

    一无因管理(不当管理:管理不利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思)

    1管理他人事务(满足生活的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违法事项,好意施惠,有人身属性,单纯不作为不算)

    (1)客观上,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

    (2)主观上,事务属于中性,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因正当的管理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3)一个管理行为可成立多个无因管理之债

    (4)对“本人”的误认,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发生

    (5)他人属特定的人

     

    2具有管理意思(认识到管理是别人的),明知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他人,

    ()为自己管理而管理他人事务(误信管理,不法管理)

    为他人利益兼顾自己可成立无因管理

     

    3就管理的事务,无法定或有约定的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本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思(例外: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或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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