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了一部讲遗产案的剧,其中在法庭上经常说到的一句台词就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今天在这里正好读到了这部分内容,也终于明白了“谁主张,谁举证”这句话的含义,更重要的是明白了为什么会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
谁提出了一个问题,就得自己拿证据出来求证,而不是反问对方,让对方去求证这个问题的反面不成立,从而让这个问题成立。举个栗子,原告提出张三谋杀了李四,原告却让被告去证明张三没有谋杀李四才能证明张三没有谋杀李四,否则张三谋杀了李四,显然这是不合逻辑的,正确的做法就是原告拿出证据证明是张三谋杀了李四而不是王五或者老六,然后被告再找证据去反驳,证明李四没有谋杀张三。
我不禁感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规定实在是太妙太赞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论证的公平性。否则被提出问题的一方将陷入无限循环的困境中,因为一旦提出问题方不断用问题攻击,却需要被告方不断去举证其反面,那必然会精疲力竭,陷入死胡同。
不过,作者提到爱迪生的例子我却是不赞同的。爱迪生的例子对我们普罗大众来说其实一直都是一个榜样的案例,一个激励人的标杆,但并不代表大家会把爱迪生当做通向成功的必然条件,就是说,只要像爱迪生那样勤奋努力积极就一定会成功这种思想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们无非是想到,一个“低能儿”都能经过后天努力取得巨大成功,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自己,不热爱生活!但我们从未想过自己一定会成功,作者觉得把爱迪生这一类的案例当做教科书是错误的思维逻辑,我确实无法苟同。
研究别人的成功,并非是去复制它,而是从中得到启示,寻找更好的通往成功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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