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律事通
2016年5月17日下午,深圳的一名80后男子王鹏被人举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被警方带走调查。5月18日,警方以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为名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5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鹏出售给谢田福2只小金太阳鹦鹉即绿颊锥尾鹦鹉,且家中查获45只保护鹦鹉代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王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将作无罪辩护。
王鹏的妻子任盼盼对此判决表示,王鹏在2014年4月开始养的鹦鹉是捡来的,后来进行养殖只是为了给第一只鹦鹉找个伴,养着养着也养出了兴趣才越养越多,从来没有想过要拿珍贵的动物来进行售卖换钱。后来只是因为孩子肠胃出了问题,夫妻俩没有精力再去照顾很多的幼鸟,王鹏便卖出了两只幼鸟。“我现在就想有个专业的人跟我普法。我想知道到底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怎么界定,有什么区别。希望二审以后他能尽快回来。如果有机会,可以让他投身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让他去做点贡献,也算是将功赎罪,用自己养殖技术去做点事情。”任盼盼这么说道。
此次案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在此之前也有很多相似的案例被网友称为“奇葩案件”。
— 壹 —
大学生掏鸟获刑
2014年7月,河南一大学生闫某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某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并过网络发布将燕隼卖掉。之后,闫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贰 —
农民采三株野草案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后发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于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最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 叁 —
天津大妈持枪案
2016年8月,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所谓的 “奇葩案件”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法律认知错误并不能构成犯罪
在上述的几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如王鹏并不知道自己的养殖出的濒危鹦鹉种也不可以进行售卖,农民并不知道自己所采的是重点保护植物,大妈并不知道自己的气枪已经违反了当地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量刑,除了假想犯罪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以外,包括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以及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都对定罪量刑不起任何作用,仍然要依法处理。况且,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在法律上几乎无法证明和推定,若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以法盲为借口便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刑法也失去了制定的最初的目的。
对法律的基本的了解还不够
在这些事件被曝光的时候,群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去否定法院。因为这些案件的裁判超出了他们的认知,也恰恰映射出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笔者看到,很多网友在这些案件的评论下都是抨击我国法律不够严谨,法律的漏洞简直跟渔网的眼一样多。但是法治,是我国现阶段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理念,知法、懂法、守法应是我们的义务,可现实是: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们日以继夜地为推进法治中国而努力,而人民群众则像看一条普通新闻一样无感、事不关己。刑法修正案不断更新,很多人却仍旧停留在“只有杀人、放火、抢劫偷盗等行为才是犯罪;法律应该重情,同情弱者……”这样一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上,等到有一天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底线,却反过来抱怨法律的不公,指责法院判决的不公,这难免有些说不过去。
相关部门机构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并不到位
有些地方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过程中,只注重了面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且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群众吸收率不高。我国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细致,然而很多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普及,也是造成“奇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养在深闺”,没有与人民群众亲密接触。还有笔者认为,对于类似珍贵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普及力度还不够大。在林地等野外地区应当类似的科普标牌或者林地守卫人员对往来的游客进行认知面的普及。
除上述原因以外,还有一些历史问题。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占了主流,孔子面对社会矛盾主张的是“无讼”理念,认为遇到事情,最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簿公堂乃是可耻的。我国古代的“人治”传统也将法院变为不讲证据,不讲事实而只注重人情,注重三纲五常的地方。这也导致“人情社会”“人治社会”的产生,让群众对法庭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持有偏见和误解。
当然,我们也应肯定群众监督的作用,在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体制目前很多的不足之处。如何做到立法符合社会需要,如何解决法与情的问题,如何制定出最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这些是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努力的。而我们法律工作者也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努力改变群众眼中的形象,更好地用法律为民众服务。司法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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