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明星,对一般人来说是梦寐以求的,范冰冰作为当红女星,影视行业的佼佼者,是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偷逃税行为真是令人唏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反思。
事件经过我想大家都略微知悉,这里不做赘述。影视演员一般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偷税漏税,那么何为“阴阳合同”呢?“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根据税务机关的权威信息,范冰冰在一部电影摄制过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数额之巨大,影响之恶略,可想而知。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现在看来罚款及追缴8亿余元,合情合理。
对于免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范冰冰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事件极大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税务部门的处理及时得当,通过此次的处罚,警示行业,杀鸡儆猴,对弥补影视行业税收漏铜,规范影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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