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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30万变1.3亿, B投资330万给C做嫁衣

C投30万变1.3亿, B投资330万给C做嫁衣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19-02-06 21:39 被阅读13次

    大家新年好,恭喜发财,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别人在放假,竹子还在为大家干苦力,查资料时发现此案例:

    有人出资30万注册公司,4个月后卖1.3亿元。

    也有人投资330万元买煤矿,眼看可赚1.3亿,却可望而不可及,进入死胡同套不出来…

    一、3人花480万买煤矿

    2004年12月22日,A与新红顶煤矿签订《煤矿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780万元。

    合同签订后,A支付转让费480万元,包括A出资330万元,B出资100万元,C出资50万元。

    当时用A的名义签订购买煤矿的合同,但并没有注册公司。

    2005年2月2日,国土局提出,煤矿转让后企业名称变更为…晋煤煤矿公司(以下简称“老晋煤公司”)。

    2005年7月8日,用“老晋煤公司”之名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2005年12月7日,“老晋煤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为C持股51%、另两位股东为D和E,C任法定代表人。

    注:老晋煤公司的股东并不包括出资购买煤矿的A(出资330万元)和B(出资100万元)两人,但包括未出资购买煤矿的D、E两人,而此两人否认出资,说不知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2006年1月10日,“老晋煤公司”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

    2007年1月19日,“老晋煤公司”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为凭空消失的投资打公司

    [if !supportLists]1.      [endif]出钱购买煤矿的是A、B、C三人。

    [if !supportLists]2.      [endif]而签订购买煤矿合同的是A一人,B和C没在购买合同中签约。

    [if !supportLists]3.      [endif]后来注册老晋煤公司,股东为C、D、E三人,其中持股51%的C在购买煤矿时出资50万元(3人中最少的1个),而D、E两个股东则没有出资购买煤矿,出资购买煤矿的A、B两人则不是老晋煤公司的股东。

    [if !supportLists]4.      [endif]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是用老晋煤公司的名义办的,就是说花钱买来的煤矿放在了老晋煤公司的名下。

    [if !supportLists]5.      [endif]最悲催的B,买煤矿时出了100万,可注册的公司和他没任何关系,购买煤矿的合同也没他名字,好象被凭空消失了。

    [if !supportLists]6.      [endif]A出最多钱(330万元),虽然注册公司也和他没关系,但至少购买煤矿的合同是他的名义签的,没这么容易被凭空消失。

    [if !supportLists]7.      [endif]C买煤矿时只出了50万元,但他在老晋煤公司持股51%,而整个煤矿都放在老晋煤公司名下,这….

    有点混乱而复杂的关系,是有意为之?还是因不懂而弄成这样?

     

    出了钱,但既没签合同也不是股东的B最悲催了,他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他在煤矿的投资比例,并进行工商登记。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2007年12月12日判决:

    《煤矿转让合同》约定煤矿转让费为780万元,按出资额占780万的比例计算投资比例,就是B出资100万元,占750万元的12.83%;A出资330万元,占750万元的42.31%;C出资50万元,占750万元的6.4%。

    A、B、C三人为老晋煤公司的实际股东。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的2007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变更为1050万元。

    C和老晋煤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2008年9月22日被太原中院驳回。

    竹子私语:

    [if !supportLists]1.      [endif]法院虽然确认了A、B等人的权益比例,可是合同约定购买价为780万元,实际支付为480万元,有300万元并无人支付。

    而整个煤矿已装在老晋煤公司名下,这300/780归谁呢?从判决书看不出来。

    [if !supportLists]2.      [endif]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大幅增资,后又上诉,是为了改变股权结构?还是另有其他意图?

    三、查出猫腻却走向死胡同

    在上述法院判决后,不知道是否有人不配合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2月25日向新疆工商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工商部门核实“老晋煤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责令按实际股东A、B、C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在未重新进行登记时,停止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局接到司法建议书后查到,当时办理公司注册时,C骗取D、E的身份证件,冒用两人签名将两人登记为公司股东,D、E不知情。

    所以,新疆工商局于2010年6月13日撤销“老晋煤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公司虽被撤销但未办理注销手续。

    竹子私语:

    当时的法院意见按实际出资人办理工商登记,放到现在可能很难如此操作,实际投资人可以要求分钱,但想要求落实身份变成实际股东则很难。

    因为合同无约定,公司注册时也无体现。

    所以签约请谨慎哦,看清楚合同内容,更要看清楚签约对象。

    公司注册被撤销后,工商局好象纠正了注册的错误。

    可是,煤矿装在公司名下,现在公司没了怎么弄呢?超过1个亿的小目标就这么被套牢了?工商、法院、国土…是不可能主动帮解开这一死局的。

     

    四、换马甲偷生后卖1.3亿

    2010年8月4日,C申请注册…晋煤煤矿公司(下称“新晋煤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是C为1人股东的公司。

    新公司注册后不到4个月,2010年12月23日,C与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新晋煤公司100%的股权卖出,转让价为1.3亿元,并约定:

    1. 协议生效后15日内付7150万元,收钱后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交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 办完法宝代表人和其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付5460万元。

    3. 办妥矿权变更登记和其他一切变更登记手续后付390万元。

    4. 出让方保证转让的股权没有任何争议和瑕疵,不存在悬而未决或潜在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被政府调查、处罚的情况。

    5. 出让方保证“旧晋煤公司”与“新晋煤公司”为同一主体,名下的矿权、土地使用权一致。

    6. 出让方保证“新晋煤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不会影响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有证件的效力,保证所有证件能够正常使用,不会受到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理等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F向D支付股权转让费7150万元。

    “新晋煤公司”向F出具金额为3000万元、4150万元的两张收据。

    接手煤矿后,F在2011年3月为“新晋煤公司垫付85.5万元办理有关事宜。

    竹子私语:

    这家新注册公司的名字,和之前被撤销的公司名字是一样的,但股东不同,这家新公司的股东只有C一人。

    整个煤矿都装在这公司名下,如果不是非常严格核对,是看不出新旧公司的区别的,而政府部门各自为政,被套牢的煤矿就这么起死回生了?只是在别人家里重生了。

    C花30万注册个新公司,4个月后卖1.3亿, 43300%的投资收益,比变魔术还夸张。

    五、换马甲失败被打回原形

    大美的梦总是容易破碎的,大概是发现了新旧公司使用同样的名称,“新晋煤公司”在2012年1月被工商局撤销名称,还为此发生了好几场纷争,都闹到了国家工商总局了。

    撤销名称后就无法按《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F于2011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由C和“新晋煤公司”返还7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和垫付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375万元。

    B则诉称:

    他是“老晋煤公司”的股东,公司股权的变更和转让应该经过股东的同意和决议。

    C在“老晋煤公司”被撤销工商登记一个月后,又违法登记“新晋煤公司”,并与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企图非法转让“老晋煤公司”的采矿权,直接侵害了其法定权利,所以B请求确认C与F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这场官司第一审已到新疆高级法院,法院审理说明:

    [if !supportLists]1.      [endif]A、B、C为“老晋煤公司”的实际股东,“老晋煤公司”的注册已被撤销,虽未办理注销手续,但其自被撤销之日起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已经终止。

    [if !supportLists]2.      [endif]“新晋煤公司”已被工商局于撤销名称,撤销名称不是撤销公司登记,C独资设立的“新晋煤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不能再用此名称。

    [if !supportLists]3.      [endif]C作为“老晋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在“老晋煤公司”被撤销后一个月内,即用原名称申请注册“新晋煤公司”,违反有关规定。

    [if !supportLists]4.      [endif]虽“老晋煤公司”与“新晋煤公司”使用相同的名称,但两个公司对应的商事主体不同,以“老晋煤公司”名义领取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日期在“新晋煤公司”设立之前,相关权利应由“老晋煤公司”享有。

    5. 由C与F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合同约定就可看出,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老晋煤公司”的实际股东,且“老晋煤公司”已被撤销注册登记的情况下,C仍以同样的名称注册“新晋煤公司”,其真实目的是由“新晋煤公司”承继“老晋煤公司”所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该行为侵害了“老晋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C返还F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150万元和垫付费用85.5万元。

    6. 因签合同的两方都有过错,所以法院不支持给F支付违约金。

    [if !supportLists]7.      [endif]“新晋煤公司”是由C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是C卖股权和收款,但由“新晋煤公司”出具收据。

    C不能证明“新晋煤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新晋煤公司”应当连带承担C向F返还股权转让款7150万元及垫付费用85.5万元的责任。

    新疆高级法院判决后,B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说:

    新晋煤公司与C是完全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新晋煤公司不应为C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判决:新晋煤公司是C单独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新晋煤公司未对此提出上诉,B无权以新晋煤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此官司结束,两审诉讼费80多万元,律师费和另外几单官司的诉讼费没计算在内。

    竹子私语:

    [if !supportLists]1.      [endif]C把股权卖给F,收了钱却用目标公司出收据。

    比如A把万科的股票卖给B,A收钱后让万科出收据么?

    竹子遇过的例子:

    比如C打算买D手上的万科股票,C去找万科签合同,把钱付给万科。

    这么操作,D是脑子有病才会把手上万科的股票给C吧?

    这么搞笑的事情,现实里还遇到过好几回….

    正常情况下,公司不需要为股东承担责任。

    在本案例中,因新晋煤公司是1人有限公司,用了公司来为股东出收据,又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公司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官司打完,合同被判无效了,又回到了无解的开头。

    有人愿意花1.3亿买这煤矿,可拥有煤矿的公司被撤销了,这白花花的银子被套牢了。

    都是第一次买煤矿没签好合同埋下的隐患,就如虽然发现个金矿,但舍不得花钱买工具,不小心把金矿给毁了或被别人捷足先登了。

    [if !supportLists]3.      [endif]除了被套牢的A和B,还有以为捡到便宜的F也挺悲催的。

    F付了钱拿不到煤矿,法院虽已判决C给F返还已付款和垫付款,但竹子查到的资料显示,新晋煤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了,就是说:C和新晋煤公司没把钱退还给F?

    F在与C签合同时就应该知道,C这样把卖煤矿是侵害其他人利益的,而且还把相关内容写进了合同,明白告诉法官两人恶意串通……

    现在F不仅没拿到违约金,也许连本金都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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