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在古代,娶妻迎亲需要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那么当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及支持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全额返还的三种情形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前提)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离婚为前提)
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该全额返还彩礼。
酌情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
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总结
- 未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全额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
- 未结婚登记+共同生活=酌情返还彩礼(公报案例2002年第3期)具体返还数额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 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全额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2项)
- 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
看完文章,大家对于彩礼要不要返还及返还比例多少的问题是否有个大概的了解呢?如果还有不懂或需要详细咨询的,请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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