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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监护制度

民法典—监护制度

作者: 朱泙漫 | 来源:发表于2021-02-07 08:36 被阅读0次

    ·监护制度

    o被监护人的诉讼时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 190 条)。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民法典》第 191 条)。

    o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 34、35 条) ①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非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a)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 属于“无权代理”;(b)若以监护人自己的名义,属于“无权处分”。

    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 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 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 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③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 23 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④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 替代责任(《民法典》第 1188 条)。 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o监护的种类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

    《民法典》规定了五类监护。 ①法定监护(《民法典》第 27 条、第 28 条、第 32 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 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护人:(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② 遗嘱监护(《民法典》第 29 条)

    ③ (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确定的)协议监护(《民法典》第 30 条)

    ④ 指定监护(《民法典》第 31 条)

    ⑤ 意定监护(《民法典》第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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