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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80万?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却免于刑罚!

一条人命=80万?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却免于刑罚!

作者: 热爱生活的妍小喵 | 来源:发表于2019-01-27 23:04 被阅读0次

什么时候会觉得生活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更有安全感?

就是在看到这种新闻的时候。

事情其实发生在两年前:

2017年9月4日,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

而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如今,死者宋某某大概依然化为白骨,而毛志尧呢?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案情之所以会在今天的微博上引起如此轩然大波,是这个案子在1月25日,出现在了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

这才引起了人们的对宣判的质疑:醉驾、致人死亡,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而原因仅仅在于有自首情节、与死者亲属达成谅解……

而一审法院给出的引用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院判处免刑的依据是:毛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

但网友们根本不买账:

钱可以减刑,但钱能买命吗?

如此恶习一开,是不是就佐证了“有钱可以为所欲为?”

特别是作为一个县级干部知法犯法怎么就没有罪加一等呢?

法院一味的讲求“减刑”,怎么就不考虑作为干部醉驾致人死亡需要“加刑”才能安民心呢?

中国的人民,向来都是最通情达理的,但通情达理不等于傻,不等于好糊弄,不等于可以用80万贱买来一条活生生的人命。

哪怕一个是环卫工人,一个是县工商局干部,在法律的天平面前理应是绝对公平的。

还记得2011年5月17日下午高晓松酒驾案的处罚。

当时高晓松因酒后驾车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

庭审过程中,高晓松律师提交了三份对高晓松有益的证据,一、同时喝酒的朋友吴波证明高晓松曾叫代驾。二、朋友张亚东等人说他喝酒平时都找别人代驾开车。三、出示了受害人的求情谅解信和赔偿书,希望判处时能多多参考。

但高晓松当时是打断了律师的轻罚辩护的,他不但完全认罪,而且还打出“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字条。高晓松并表示“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酒驾危害。”

这才算认罪态度好啊,可是结果呢,高晓松依旧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

事后记者采访高晓松,高晓松说:

“我经常后怕,幸亏老天爷在当时给我刹住车,追到人家车尾上。要真是给人撞伤、撞死了,赔钱是另外一回事,你心灵也受不了啊。你再恃才傲物、再浪子,你也是一个人,而且做艺术的人内心其实是很柔软的。法庭上的道歉肯定是真心的,因为我太后怕。”

“有很多人跟我说量刑过重,我说,我以前也干过好多不要脸的事呢,不要脸虽然不能被判刑,但你自己心里知道你干过很多不要脸的事。我觉得就该判重点,把以前欠的全部的债这次一起还了。”

真正做出反省的人,永远不会通过法律的漏洞、动用钱财来“消灾免难”。因为当一个人真的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任何刑罚对他来说都是应该的。

只有那些不是悔改的人,才会逃避惩罚,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法律的宽容,也永远不是给这些人用的。

希望在中国的大地上,永远都不要出现“一条人命=80万”的等价交换。因为人命无价,人民的信任更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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