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步姐姐
昨晚,家庭教育指导师吴老师在他的家长群里抛出一个问题:大女儿初中三个室友中,两个要抽烟喝酒,如果你是我,你会怎么想?
我一看立马担忧了,不经思考第一时间回复:申请换寝室,青春期同伴影响太大了。
接着大家陆续开始讨论,有些也说要换寝室;有些人说,不与那样的同学交流;有人说自己当年就是在室友的怂恿下学会了抽烟,到现在戒不了烟很痛苦;有的人说她们抽她们的,我不理,也没受什么影响;有人说班上原本很乖的同学也跟着学抽烟喝酒了,还是被影响了,最后毕业证都拿不到……有人说抽烟喝酒跟家庭有一定关系,在家得不到父母关爱……
当我们讨论得热火朝天时,吴老师却说他只听,不引导,不建议。
这下我又急了,咋可能不引导、不建议,只随缘呢?
我立马又回复:随缘在于努力以后,不能过于佛系啊,我表示有些担心。孩子懵懵懂懂需要我们的帮助,很多青少年犯错犯罪不都是懵懂无知吗?如果父母能够及时了解关注,给予恰当的引导帮助不是可以避免很多后悔的事情发生吗?
我觉得作为父母,可以说出自己的感受,表示担忧,也可以说出建议,与孩子平静平等沟通,并非强制孩子一定要听我们的,但是说出建议后,孩子会有自己的思考和决定的。
也要让孩子知道,我们的底线在哪里?
睡前,我把此事与两个女儿做了分享:吴老师家大女儿读初中住校,寝室有两个人抽烟喝酒,而她们又是好朋友,你们说怎么办啊?
四岁半的小女儿说:妈妈,小朋友不能抽烟喝酒,我们帮她全部扔了吧!
九岁的大女儿说:妈妈,这怎么行呢?这可是触犯法律的事情啊?一听女儿这回答,我很吃惊,我都没想到这一条呢,真佩服她!于是今早赶紧查看了一下,补充一下法律知识。
当时我就问,既然触犯法律,那该怎么做呢?
老大回答:妈妈,我觉得她可以换寝室,但是她们又是好朋友,换寝室,她们肯定不跟她玩,有点左右为难。
我:嗯,我当时想到的第一个方法也是换寝室,你不是也听过孟母三迁的故事吗?孩子小,环境影响还是很大的,对不?
老大:嗯,是的,但是她们是好朋友怎么办呢?
我:首先你觉得初中生肯定是不能抽烟喝酒,对吗?
老大:肯定啊!伤害身体啊!(我曾经带她去生命博物馆参观过,对于吸烟伤害身体她是深有所知的)
我:那是不是应该想办法帮助她的朋友们呢?
老大:当然了,如果她们寝室有第四个人不抽烟喝酒就好了,她可以去劝说。
我:好像寝室只有三个人。
老大:那我觉得可以告诉老师,请老师帮忙劝说。
我:想告诉大人,你是觉得你们需要帮助,是吗?
老大:是啊!老师肯定会有办法的。
我:但是直接告诉老师要想想怎么说才合适?不然好朋友友谊会影响?
老大:那我建议还是直接和她的朋友们平静地说说抽烟喝酒的危害,让她接受建议,但是如果不接受建议怎么办呢?
此时孩子也陷入了无奈中。但至少她知道需要寻求帮助。
我接着说:对于此事,吴老师说她随缘,只听,不建议,不引导她孩子,你怎么看?
老大:啊?不建议啊?我觉得不行!肯定要管,要告诉她们不能做这些事情的。
我: 你的意思是遇到这些事需要父母参与,希望得到父母帮助?
老大:肯定啊!
由此问题,这还涉及到了孩子交友的问题。我计划也与孩子好好讨论此事。青春期的孩子会面临同伴的巨大压力,会受其同伴较大影响。
冷静下来思考,换寝室并非最佳方案,那似乎是一种逃避。如何让孩子做到与人为善,以和为贵,不刺激对方还能扭转乾坤帮助同学这才是需要修炼的。出淤泥而不染是一种至高境界!毕竟,很多时候,我们无奈于外在环境,能掌控的只有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而这个境界非一日之功,需童年做过大量功课,孩子有辨别力、有掌控能力才能不动声色,有强大的定力,成为影响他人的人。或许才可像吴老师那般笃定安然地说:随缘。
而如果没有这个精神与能力储备呢?就需要我们成人巧妙地干预其中,适时地引导帮助孩子回归孩子的成长世界。烟酒不是学生该尝试的东西,家长态度要坚决,绝不尝试第一次。成人的世界都在倡导戒烟戒酒呢!要让孩子清晰的知道警戒线在哪里?清晰的认识到抽烟喝酒对青少年身心的巨大危害!经常保持与孩子友好沟通,多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让业余生活更加充实,树立积极正确的人生观,尽可能远离危害身心健康的场所。
最后,化担忧为祝福,祝福吴老师女儿和她的室友们平平安安,快乐相处,学业有成!
附文——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5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商务部出台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5-2-2: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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