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按法定要求取得、证明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具备法定形式)。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在司法实务中,某一民事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是法官根据证据的判断标准叛别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中的八种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堪验笔录。
书证特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物证的特点: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思想内容。原件提交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品或照片。
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的特点:信息量大、形象或声音逼真、反应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往往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直观性,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视听资料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响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人证言
证人本身不是证据,其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才是证据;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陈述: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预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预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鉴定意见(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托)
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a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关资格;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c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d 经过质证认定认为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预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预准许 。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当事人可以申请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费用当事人自理)
勘验笔录(对物证或现在)
勘验人员应当将堪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 本证与反证
本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本证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也有提出本证
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正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
二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派生证据)。
原则上对于只有传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同时,还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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