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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企业合理调整

社保-企业合理调整

作者: Nofearinmyheart | 来源:发表于2018-10-14 11:42 被阅读0次

    一、影响社保的三大因素是什么?

    1、不用缴社保的情形。

    当企业和员工都无需缴社保时,自然而然,企业的社保成本就降低了。

    2、社保的缴费比例。

    3、社保的缴费基数。

    当社保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都变小时,自然而然,企业的社保成本就降低了。

    二、怎么降低社保的缴费比例?

    估计有HR会说,社保的缴费比例,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是企业单方面可以决定的,所以,在缴费比例这一点上,只有法定一说,企业是没有操作空间的。

    但是,真的没有操作空间吗?

    我们来看看几组数据

    上海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武汉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

    苏州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

    深圳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3%,个人缴费比例8%。

    你会发现,缴费比例虽然是法定的,但是,各地法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

    比如说:上海的缴费比例,就比深圳的缴费比例高很多。

    那上海公司想降低社保成本,怎么操作?

    1、在深圳注册成立公司。

    2、深圳公司跟绝大多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3、上海公司和深圳公司签订《人员借调协议》。----解决上海公司怎么使用深圳公司员工的问题。

    4、上海公司把社保和工资转回深圳公司。-----解决财务上的平账问题。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借用员工,在法律上是找得到依据的。

    应对思路:选择在社保低洼地来成立公司,缴纳社保。

    三、不用缴社保的情形有哪一些?

    讲到经济合同关系,我要讲一个我作为仲裁员审理的案子

    申请人是一个地产中介,被申请人是一家地产中介公司。

    公司的答辩意见是跟申请人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

    申请人提供了银行流水、社保清单,证明公司给她转账发过工资、缴纳过社保。

    从这些证据看,双方是劳动关系。

    公司对上述证据都予以确认,但认为,双方原来是劳动关系,后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提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业务合作协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在2015年9月签订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合作协议》是公司跟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双方就房屋经纪业务进行合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申请人。

    原来,申请人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申请人干的活就是地产中介业务,工资是底薪+提成,公司还给申请人买社保。

    后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申请人干的活还是以前的活(地产中介业务),公司发放业务合作佣金,标准比提成高,但是没有底薪了,也没有社保。

    这个案子,我认定:从2015年9月起,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我们复盘一下地产中介公司的操作:

    它是怎么样把一个原来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后来,这个劳动者还是做相同的事情,然后就变成了非劳动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第一步,先签订一个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步,给员工,申请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跟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业务合作内容(员工以前的工作内容)以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不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

    这样操作就是将B2C的劳动关系,变成了B2B的业务合作关系,这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了。

    不是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不买社保了。

    应对思路:把劳动关系变成经济合同关系。

    四、怎么降低社保的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按照月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

    有些地区,是上个月的月工资总额,比如:深圳。

    有些地区,是上一年度的月工资总额,比如天津、重庆、上海、北京等地。如果是新入职员工的,就按照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缴费基数,年度内,都按照这个标准来缴纳社保。

    有一个重庆的HR朋友就问了:“公司2019年的社保缴纳基数,是按照2018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现在都已经9月了,公司之前未做缴费基数的筹划,该发的工资都发了,个税也如实缴纳了,年终奖也发了。那么2019年新政实施后,公司的社保缴费基数就会非常高?这种情况下,公司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合规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呢?”

    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脑洞大开一下。

    比如说,把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公司去,让员工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承认原来公司的工作年限。

    这样子操作,是不是可以不用考虑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了,只要考虑新公司第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就可以了?

    那我们新公司第一个月的工资少发一些,第二个月再采用额外奖金的方式把工资补回来。

    这样,新公司第一个月的工资数额足够低,是不是就是变相降低了社保的缴费基数了?

    这种人为地转移劳动关系,设计新公司第一个月工资数额较低的操作,就是我们今天晚上讲到的第十种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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