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相关内容
1.1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1.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承揽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转包,禁止分包再分包。
1.3 建筑工程监理
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范围改正
监理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1.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是施工
1.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价中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4 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2.5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3.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贡献供水、供电、气象、水文、相邻建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设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3.3 生产安全施工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机政府要求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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