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本次庭审法院确认了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案情始末回顾
2013年,原告吴某通过淘宝花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在2017年吴某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吴某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首次肯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
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2013年我国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经做了说明,《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所以数字货币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是虚拟商品,虽然称为货币,但是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而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比特币的原始取得是通过挖矿手段获取的,“矿工”们既需要付出时间成本,也消耗物质资本,这基本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商店开始接受比特币,这说明比特币具有使用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近两年来,与数字货币虚拟财产有关的民事案件频发,此次司法机关在判决当中的认定说明合法拥有的数字货币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这对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次的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获司法机关认可,对数字货币持有者来说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质意义,很大程度上将加强投资者的信心甚至会带来更多投资者的入场,这对数字货币市场来说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对于每一个数字货币投资者来说,数字钱包已经成为标配,选择一个合适而又安全性高的钱包更是重中之重。火星钱包作为一款专业的数字资产钱包,转为数字货币投资者而生,目前支持BTC、ETH、EOS等多种数字资产,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数字资产服务。火星钱包除了一般数字钱包的存储、交易功能之外,还创新增加理财功能,链接全球多种优质资产,用户可方便、快捷、高效地完成数字货币投资链上资产的理财行为,以享受丰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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