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案子,但就是从这个案子里,我看到了公诉人江禹伸、法官何纯刚等内心深处的恶。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不把它写出来,就是在纵容他们继续作恶。要知道,法官、检察官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如果他们都歪曲事实、践踏法律,依法治国又从何说起?
法律讲的是公平正义2016年6月9日,盛正江因涉嫌盗窃被桐柏县公安局抓获,6月23日批捕。
6月12日,桐柏县公安局委托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协助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月20日价格认定结论出来后,嫌疑人盛正江、被害人鲁某均表示认可该鉴定意见,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盛猛不是鉴定书通知人2016年7月1日,案外第三人盛猛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盗车辆进行重新鉴定。
案外第三人的申请7月21日,桐柏县公安局依案外第三人的申请聘请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就被盗车辆进行重新认定。
7月21日鉴定聘请书依据桐柏县公安局的鉴定聘请书,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于第61天即9月20日作出复核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复核决定应最迟在第60日即9月19日作出)。
复核决定启动的依据2016年8月19日案件向桐柏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10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最早8月19日到检察院案件第二次到检察院后,辩护人介入,积极与承办人江禹伸联系,见面沟通和书面提交法律意见,辩护人均提出案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能作为本案量刑的依据。
与公诉人江禹伸沟通信息2016年11月15日下午,案件在桐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一一被辩护人驳斥后,公诉人江禹伸说:重新鉴定结论是依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结果。请问公诉人,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在复核决定书里已明确说明是依据7月21日出具的申请书进行复核的,当时案子还没到检察院(案子最早8月19日到检察院),你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在哪里?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南阳县法院何纯刚等法官,一个案子的判决重法律和证据,你们在判决书里写到:经查,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且第一次鉴定采用参数、测算结果有误,有进行重新鉴定的必要。
请问这句话的证据在哪里?前面的图片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已经说明,复核结论依据的是7月21日的聘请书,案子当时可是没有到审查起诉阶段。
既然检察院认为要进行重新鉴定,请问聘请书在哪?鉴定结论在哪?作为法官,你们要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要重证据,而不是公诉人随口胡诌。
桐柏县人民法院盛正江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接受盛正江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和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为46300元证据不足。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宛价认核字[2016]第6号”对被告人盛正江本人无法律效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桐价定字[2016]第45号”依据的是桐柏县车管所登记的RQ0068的信息,而此信息并无实物存在;被盗车辆系拼(组)装车,国家法律严禁进入市场,所以无价可循。
具体如下:
一、“宛价认核字[2016]第6号”对被告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20日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桐价定字[2016]第45号”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桐公(刑)鉴通字[2016]0055号”通知书规定,只有被通知人盛正江、鲁军有权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证据卷第81页)。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10:20分至10:30分(证据卷第16页倒数第5行)、2016年7月7日15:45分至16:05分(证据卷第22页倒数第12行)讯问过盛正江本人,其均明确表态“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我不要求”,虽然其说“看我儿子是啥意见”,但他本人并无明确授权给其儿子盛猛,盛正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义务只能由他本人或者授权的人代为行使,其他人的主张对被告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车辆登记信息鉴定的车辆不存在,而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的车辆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故本案的物价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1马力=0.735kw算,62.5kw=85马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的依据是被盗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信息。根据RQ0068号车在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资料显示:车辆品牌:力神,车辆型号为:XC5820CD2,排量/功率:3298ml/62.5kw,货箱内部尺寸为:长3205、宽1880、高500mm,外形尺寸为:长5780、宽1990、高2290mm(辩方证据1)。经网上比对,该车发动机型号应为:4100QB-1A;发动机生产企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3000(辩方证据2第8页)。
而经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发动机型号为:YC6J180-21,排量/功率:6.494L/132kw,最大马力:180马力(辩方证据2第10页),与车管所登记的信息完全不一致。
三、被盗车辆系国家法律严禁进入市场并严厉打击的拼(组)装车,根本无价可循。
被盗车主郑某斌(鲁某妻子)在公安的报案笔录里说车“更换过一对电瓶”“更换过后面两个轮胎”(证据卷第33页第5行);被盗车主鲁某说“(被盗汽车)没有大修过”(证据卷第40页第5行)。
通过对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信息、“力神自卸低速货车XC5820CD2”公告信息和“玉柴YC6J180-21发动机”信息进行比对(如下图所示),以及对力神公告信息里车的图片(辩方证据3)和被盗车图片(证据卷第70页)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被盗车辆为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市场上根本没有可做参考的价格。同时国家法律规定对买卖拼(组)装车、驾驶拼(组)装车,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力神与玉柴信息比对图四、车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返回失主,损失已降至最低。
鉴于本案被盗车辆与在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不是同一台车,而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无市场价可循,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贵云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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