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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教,尽在法官

以法为教,尽在法官

作者: 始安公士或 | 来源:发表于2014-11-04 23:35 被阅读221次

    秦国法教制度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借鉴了大量前人的成果。例如管仲辅佐齐桓公时创建的“布宪”制度。

    据《管子·立政》记载:“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

    齐国的五乡师和五属大夫等地方长官,都要在正月初一朝会时向太史学习新法令并领取法典副本。然后,再由他们把中央的新法令传达给自己的属吏,再层层下达给最基层的游宗(高于什长、伍长的小吏)。这个制度基本上覆盖了各级政府,足以让齐国官吏都知道新法令。

    但是,齐国布宪制有不少漏洞。首先,各级行政长官在正月朝会时才集中学习几天法令,限制了“布宪”的规模;其次,有检查制度防止错抄法令,但没有权威单位避免错解法令,导致法令可能被误解;最后,布宪对象不包括齐国人民。

    大家都知道,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向民众公开法律是郑国政治家子产开的好头。而在此之前,法律只在官府内部流传。齐国的布宪制度也不例外。

    不知道法律,就不可能知道怎样遵守法律。若是百姓普遍不懂法,就只能继续依赖传统礼俗来治理社会。如此一来,法制社会就无法取代早已千疮百孔的礼治社会。因此,战国变法浪潮的一大主要课题,正是如何向老百姓普法。

    常言道官官相护,法官说的就一定是真话吗?说实话,你能想到的问题早就被商鞅考虑得通透。他深知法制社会建设最大的难点是——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册》)

    为此,他设计了中国史上最严密的法制教育制度。

    秦国法教制度的亮点主要有三个:1.司法解释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专一负责保管和解释法令,不参与任何其它事务;2.前面提到的左券右券备份制度;3.让所有法官法吏都哭晕在厕所的各种连带责任。

    按照秦国体制,中央设三个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地方的诸侯、郡、县都设置“一法官及吏”。法官系统垂直领导,并非同级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也许理解为法律顾问单位比较妥),其对大秦律令的解释具有实际上的最高权威性(理论上是秦王最高)。

    《睡虎地秦简·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

    意思是各官署每年都要到御史府去核对刑律。细心的朋友会发现,中央三法官中只有御史府法官和郡县一样同时设置了法吏,面向国君的殿中与丞相府仅设置一名法官。由此可见,大秦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同时也是大秦最高法学院,整个法教制度的中枢。无论是殿中法官、丞相府法官,还是郡县法官,都以御史府法官的律令为范本。另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是,这条律文出自《尉杂》。据专家考证,这个“尉”当为大秦最高审判机关——廷尉府。

    在秦统一后,御史府最高长官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廷尉则是低一档的九卿级别。就算秦统一前,这两个单位也是直属中央,互不统属。《尉杂》律要求各级官吏每年都要到御史府核对与学习新法律,这是几个意思?为何此律不归入御史府的律令呢?

    综合来看,这应该是为了让司法和监察两大系统相互制衡。秦廷尉府负责修订法律与审判定刑,而御史府负责司法解释(法官、法吏)与监察弹劾(各种御史)。其中隶属御史系统的各级法官、法吏,专门负责保管律令及法律答问,务求让全国官民都能学法用法。

    这个制度设计颇有趣,唯一能提供权威司法解释的(御史府下辖的)法官,无制订律法的权限;而有立法权限的审判机关,却无司法解释权。如此一来,秦国教育体系是由廷尉和御史组成的司法监察系统共同掌控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此之谓也!

    在那个行政与司法不太分明的年代,秦国法教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执法者舞弊。之前,法令只在执法官吏之中传播,民众不知道内容,官吏说法律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民众无从监督。就算有人愿意义务加班给百姓普法,百姓打官司时辩称是某某官吏错解法律导致自己犯法,也缺乏有力证据。

    秦制不存在以上麻烦。

    据《商君书·定分》载:“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主法令之吏(包括了前文中的县法官)负责向官吏和民众讲解法律政令,并把司法解答内容制作成两份专用法律文书。左券给咨询者,右券按规定立即封存,作为凭证备用。

    老子曰:“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道德经·第七十九章》)

    尽管不知法符分一式两份的做法是否受老子启发,但商鞅的考量无疑是为了明确责任制。

    别小看这个简单改动。在那个没有录音和录像的年代,唯一能证明法官是否履行职责的只有这一尺六寸长的专用法符。行政官吏的政绩考核主要是审计各种文书报告。

    例如“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表明,秦县仓曹要提交十种统计报表。这只是里耶秦简披露的一小部分内容。而法官法吏的考课,主要看档案室里封印的专用木匣里的右券。

    法官法吏错解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如果不告知咨询者而导致其犯罪,也要按没告诉的哪条法律来处罚。只有在严格的左右券备份封存制度下,这个了不起的法治思想才能被贯彻到实处。如果法官错解了法律,就会在右券记录中暴露无遗。如果有人控告法官不依法向吏民讲解律令,司法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查阅右券记录来辨明真伪。万一左右券的刻齿无法吻合,或者文字有出入,就意味着有人作假。

    可见,在秦国做法官真特么压力山大。不仅要对当时天下最多最细的律令倒背如流,成为大秦官民眼中的法律科普小能手,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以避免遭到无处不在的连带责任。否则,轻则丢官永不叙用,重则沦为刑徒,甚至脑袋搬家、魂魄游荡。

    这样做划算吗?设置一套垂直的三级普法机构,就算吏员编制再小,朝廷每年要多一笔财政预算。官民每问一个律令,法官法吏就必须制作一式两份法符。这不仅比口头宣告要消耗更多的竹木笔墨,也大大增加了内史和御史等上计考核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官吏培训大纲与司法监察体制也势必随之做出重大调整。覆盖全体官民的法制教育,成本真心不低。

    然而,有专人负责法教,有专用文书做法律凭证,有专门的档案室封存副本,流程简明,权责清晰,服务周到,连文盲二百五和六国移民,都能很方便地了解各种条目繁多的大秦律令。在法教制度支援下,秦国庙堂清廉,政令畅通,办事高效,国富兵强,官民两便。在这巨大的社会效益面前,秦国推行全民普法的努力显然很划算的说。

    单从普法的角度说,“以法为教”政策本无可指摘,甚至是一个本该好好继承的传统。秦亡汉兴之后,秦国法教制度也被废弃,古人越来越倾向于“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于是乎,许多应当由法律调节的纠纷,转而诉诸于道德调节。如此一来,普及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也大大下降。不仅老百姓越来越法盲化,甚至到了明清时代,连许多官员都不熟悉本朝律例,不得不聘请刑名师爷做私人助理……先秦政治家以法治国的理想,至此已成笑话。

    减省诉讼刑罚的“以德治国”境界固然很理想。但是,疏于普及法制教育的社会,根本不可能处理好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那些普法不以覆盖全体官民为目标的国家,还真没资格说自己“凡事皆有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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