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质
之前有个地方,今天看又开始迷惘了,为啥继续再用做生产消费品时就将委托加工时别人代缴的消费税分开做。
而直接销售时消费税直接入成本勒。(有条件的,要价格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时,高的话也要分开)
好吧,看了上次的笔记才又明白……
这玩意从高计价,继续做消费品,卖的时候不得缴消费税呀,如果这次的不分开放入成本,之前算过,别人代缴过的不得重新再算一次,那不得重复了么……
如果直接销售,那消费税已经交过了,不用再交了,放在成本里,消费者承担……但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话,那意味着高的部分没交过,还得算着缴,所以,看情况做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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