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老舍的《抱孙》,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了最近的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不得不佩服老舍先生的超前眼光,这篇堪称为现代榆林坠楼产妇之“八十年前的预警文”。
八十年前的王老太太纠结着孙儿应该是“掏出来”还是“养出来”,八十年后在现代医院里同样上演着一出“顺产pk剖腹”,同一个的问题,被人纠结了八十年,但最令人觉得悲哀的是,纠结这个问题的主角到底应该是谁?问题的决定权到底应该在谁手里呢?
有朋友吐槽:当自己快生的时候,医生就说孩子比较重,建议剖腹。结果,她老公和婆婆不同意,要求先顺产,她在待产房内痛的死去活来,却依然生不出来,医生不得已出来提出警告,这才将老公和婆婆说服签字同意。
其实,不管是顺产还是剖腹,都各有利弊,但最终怎么选还是要看孕妇的自身情况,一般医生会据此提出专业的建议,但最后做决定的往往不是出自孕妇的身体实际情况和医生的专业建议,更谈不上孕妇本人的主观意识。
在老舍的《抱孙》里的那位待产少奶奶,不管是疼得满地打滚,还是不停的翻白眼,王老太太坚决不同意送她上医院,坚持“王家的孙子是要养出来,不是掏出来的”,直到少奶奶的亲爹来了,这才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说要签字做手术时,王老太太还是不同意,坚持“不能掏”,少奶奶的亲娘说她来签字时,给一句“我的儿媳妇,你哪道?”堵得无话可回,最后还是在医生“两条人命”的警告下,方才签字同意。
朋友的吐槽和老舍的《抱孙》横跨了80多年,可是情景却何其相似,里面的主角万年不变,只不过将台词从“孙子是要养出来的”升级到“孙子是要顺产出来的”,辛苦怀胎十月的女人依然只能作为无名的配角,或者连配角都算不上,也许在婆家心中,只不过是件传宗接代的工具,只能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产床上,辗转呻吟着高达十级的痛苦,等待别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80年前,在老舍生存的那个环境里,女性整体的地位很低,通常就只被作为一个传宗接代的生产机器,但是80年后的中国一直在宣传男女平等,强调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那今天的女性到底能不能决定自己的生育方式?有没有自己的生育权?
1992年,中国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尽管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着偏差,但这不能否认女性对生育与否的决定权,参照法院的判例,则可以更明确的显示,女人才能最终决定生育与否。
既然生与不生都由女性自己决定,那选择顺产还是剖腹、无痛分娩还是自然分娩等这类生育问题更应该由女性自己决定,可是现实中很多时候却恰恰相反。
就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来说,中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但是按照医院方面的人士说法,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必须有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也是目前国内医院的通行做法。
该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于今天也已正式出来: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院,经医院诊查有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认为,医院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合规,但监护不到位。
从头到尾,在调查报告里,除了开头出现了“马某某”三个字外,再无产妇的名字出现,“家属选择并签字”完全替代了产妇的主观意愿,哪怕这个产妇拥有着清醒的意识和决策能力,哪怕摄像镜头里出现了那位产妇无数次的痛苦表情和两次下跪的举动,却依然无法去改变这一切。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后,有微博大V写道:“建议女性生孩子这事,清醒时就与医院签好全权委托书,授权医院可处理一切突发危急状况,而不是交给什么不懂医学常识愚昧自私还爱闹得歇斯底里的婆婆,鉴于丈夫和婆婆的关系,也不必交给丈夫决策,当你生死攸关时,他们在外面讨论的是二胎。医生和产妇关系最纯正,他无论工资多少,反正不想故意弄死你。”
其实不管是全权委托给医院,还是选择了身边的丈夫,女性的生育权应该永远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作为女性的基本权益之一。
在生产前,查阅女性生育相关的各方面信息,考虑好所有即将面临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医生的建议,和丈夫及双方父母进行一次深谈,自己决定好生育方式及委托方……这些都是作为一个现代女性,可以为自己争取到的基本权益。
积极正视并捍卫自己作为女性的正当权益,不去将责任推托给社会或他人,摆脱自身消极情绪,乐观面对并找寻解决方法,榆林产妇的悲剧才不会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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