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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积资受法律保护吗?

个体积资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 武俊祥 | 来源:发表于2019-02-27 13:02 被阅读0次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2016-10-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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