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莲子的简书 | 来源:发表于2022-08-21 20:49 被阅读0次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失(如交通费、咨询费等)和所失利益(因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受到的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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