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这样的新闻: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小张因经营不善,公司面临危机,向朋友小王借款经营公司......
后来小张的公司,终究还是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借朋友小王的钱也还不上。
小王多次向小张讨债无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小王的债务。但此时,小张和媳妇已经离婚......
法院最后判决,虽然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发生的,但小张的前妻不承担债务。
法院的判决依据值得我们大家认真学习。
首先,就是民法典修正以后,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界定条件有几个三:1..要看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是不是共债共签。
2:要看债务发生时,一方签字另一方有没有通过别的方式事后追认。
3..要看这笔债务,有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而且有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的举证责任,是原告要提供,就是债权方要提供。这就非常难了。
从上面三条,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借款时的夫妻双方共债共签。
借钱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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