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法院遭索赔5000万元的河北省国土厅。
一个多月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方是秦皇岛的一家矿企,叫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矿业公司),而被告方是河北省国土厅,还有国土资源部。原告称,在给其颁发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之后,被告河北省国土厅找种种借口,拖了13年,至今没有给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直到去年,河北省国土厅依据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作出了停办采矿许可证的决定。原告认为,河北省国土厅不依法行政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将河北省国土厅告到法院,提出5000万元的索赔。国土资源部因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也被列为被告。
据悉,虽然庭审过去了一个多月,桥西区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原告恒源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财称,早在2003年12月18日,秦皇岛市国土局针对恒源矿业公司委托中国冶勘总局第一地质勘察院秦皇岛分院对青龙县隔河头乡王长沟铁矿(以下简称王长沟铁矿)进行了地质勘查后出具的《王长沟铁矿勘查报告》作出了《审查意见书》,批准铁矿经济基础储量43.1万吨。2004年8月30日,河北省国土厅为恒源矿业公司颁发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这个登记证表明,自此,这个矿区的矿产资源已经合法地归恒源矿业公司占用。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与采矿许可证应该给同时办理。但是,河北省国土厅没有同时颁发采矿许可证。当时,河北省国土厅给出的解释是,因为焦点访谈曝光了青龙县的问题,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暂缓一下。
2005年,青龙县对22个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进行了采矿权设置申请立项,王长沟铁矿设置为申报立项之一,河北省国土厅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该项目予以通过。但是,在会签时,河北省国土厅以矿区划定不合理为由不给恒源矿业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
2012年,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经过协商,本着妥善处理矿权设置遗留问题、有效化解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矛盾,决定对王长沟矿区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经专家研究论证,在地质储量不变的情况下,中国冶勘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秦皇岛分院将原矿区范围从18平方公里调整为11.9371平方公里,重新进行申报。2012年2月20日,青龙县国土局申请设置王长沟铁矿采矿权。
2014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厅批复通过了秦皇岛市国土局《关于报备〈河北省秦皇岛市非煤矿种(省管权限)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请示》,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此后,恒源矿业公司按照要求又准备了相应的材料并逐级上报。但是,2015年2月27日,河北省国土厅却作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采矿权的函》,要求秦皇岛市国土局对王长沟铁矿采矿权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织出让。
邵财认为,王长沟铁矿是恒源矿业公司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条件,并且恰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条件。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恒源矿业公司有优先获得王长沟铁矿采矿权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恒源矿业公司申请采矿权,河北省国土厅应依法予以批准。
此后,恒源矿业公司派人多次去河北省国土厅诉请王长沟铁矿采矿权不应出让,应尽快给恒源矿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是,2016年12月中旬,恒源矿业公司被告知,采矿许可证彻底办不了了。原来,河北省国土厅在2016年8月23日就作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又以保护生态为由停止出让包括王长沟铁矿在内的采矿权。
邵财介绍说,恒源矿业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没想到,国土资源部无视恒源矿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于2017年3月3日作出了错误的维持河北省国土厅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邵财认为,河北省国土厅不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又官官相护,严重侵害了恒源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国土厅作出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采矿权的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依法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依法判决河北省国土厅为恒源矿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并赔偿其损失5000万元。
恒源矿业公司购置的车辆由于闲置早已锈迹斑斑。
河北省国土厅答辩称,中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河北定位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为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河北省委省政府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切实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矿产资源和环境安全,促进河北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河北省国土厅作出《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河北省国土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答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河北省国土厅和国土资源部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个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邵财认为,河北省国土厅不依法行政,而是依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行政,是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有媒体记者到国土资源部和河北省国土厅联系采访,得到的答复是,事情已经到了法院,等法院判决吧。而桥西区法院也是婉拒媒体记者的采访请求,称案件还在审理之中,不接受采访。
恒源矿业公司花费上千万元购置的机器设备在车间里落满灰尘。
认定河北省国土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是依据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如果依据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那法律不就成了摆设?如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那又把河北省委省政府置于何地?如此分析,桥西区法院和办案法官可能要作难了。
此案桥西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红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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