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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2019-01-21

作者: 胡敏13530261099 | 来源:发表于2019-01-21 11:20 被阅读0次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回购条款所引发的诉讼

     原创文章作者:  胡敏 广东律师君言律师事务所 13530261099

             (转载请注明原创作者及出处,谢谢)

          笔者将从一起案例中为您分析餐饮类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本文的关键词为:回购条款、加盟费、违约赔偿金。为便于记忆,暂时隐去案例中的真实名称。

    案件背景:

    1)A公司为咖啡会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特殊人,A公司为吸引招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入有条件回购条款:若被特许人店铺的任何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显示店铺的利润率在持续6个月的期间表现亏损,被特许人有权向特许人提出资产回购申请,此时特许人应从被特许人处购买店铺的净资产;如按照协议约定启动回购程序,在不损害被特许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2)B公司向A公司缴纳加盟费30万元、培训费5万元、履约保证金35万元等费用,并开始经营。

    3)2015年7月26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由于被告怠于履行指导和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加盟店连续超过六个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解决加盟店的回购事宜。

    4)2015年8月,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2015年12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关于特许经营协议解除方案的复函》,对其中几项内容提出异议:1、加盟费不予退还;2、尚未消费的会员卡充值金额由被告负责退卡事宜;3、被告无法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所要求的费用,但愿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陆续支付相应款项。

    5)B公司不满意A公司的前述方案,于2016年1月将店铺对外转让,并开展其他品牌的实际运营。

    6)B公司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于2015年12月28日解除;2、A公司向B公司返还剩余加盟费人民币23万元;3、A公司向B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4、A公司向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1760.75元(包括2015年11月、12月的租金114576元,物业管理费23408元,工资53176.75元,仓库租金4600元,律师费6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7)一审判决结果:1、双方所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已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 2、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5万元;3、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合同解除后,什么费用可以主张退还?

    1)加盟费

    本案中《特许经营协议》第1.5条约定“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原告)为了开始着手筹备加盟店而向特许人(被告)支付的消灭性代价,被特许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缴纳,不予退还。” 加盟费是否能主张退还,一般依据双方合同的规定,因此,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不予退还”等类似字眼。

    2)保证金

    保证金为履约担保的作用,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所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提前终止,因此B公司可以主张全额退还。

    3)违约金

    本案中的违约金没有得到支持,这与原告B公司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没有积极主张解除权,从判决书来看,B公司直至2015年12月才向A公司主张合同解除,而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从案件背景我们可以知悉,B公司为了止损,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将加盟店转让他方开展其他餐饮类运营,因此,B公司很难主张在合同解除后(2015年12月31日),B公司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Tips:在《特许经营协议》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形后,在短期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应尽早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协商解除权的过程比较长,这样一来,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如果协商解决极好,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也便于主张对方赔偿实际租金、管理费等损失。

    4)培训费

    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培训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可主张退还。本案中,特许人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所有的培训项目,所以不予支持。

    Tips: 培训事宜一定要具体详细的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且请妥善保管和签署相应的培训文件,如《签到表》、《培训反馈意见》、图片等。

    二、回购条款不清晰全面,导致回购不成功后,难以主张违约损失

    由于合同中只约定了比较原则的回购条款,即为连续6个月亏损,特许人可净资产回购;但是,对于回购启动的时间、专项审计选择、回款条件、回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条款都没有约定。这样一来,使得貌似有利于被特许人的条款,沦为废纸,无实际操作的可能性,而被特许经营人也基于实际止损的需求,很难一直维系经营至双方达成回购协议之日,一旦被特许经营人对外转让加盟店或终止经营、歇业,则回购事宜也无实际履行的必要。

    三、特许人在案例中充分举证其进行运营服务、启动回购审计等事件的书面证据。

    本案中,特许经营人在日常管理中重视《特许经营协议》以外的书面文件的签署和保管,为其争取有利判决,其主要表现在:

    1、培训签到表,有详细注明参与人员的名字、时间、地点;

    2、开业活动策划方案,有被特许经营人的书面签字确认,图片资料清晰显示时间、活动场面、地点等;

    3、每月的运营管理服务核对单,被特许经营人按月进行确认,该核对单充分证明其按月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并取得被特许经营人的书面认可;

    4、所有的沟通往来都是通过公司邮箱进行,便于整理和阅读;

    5、积极与被特许人沟通回购条款,开展专项审计、回购条款和条件沟通,充分显示特许人在积极与被特许人沟通,并协商回购协议。

    保留书面资料,并获取被特许人的确认,是特许人在日常运营管理中的需重视的问题。

         P.S 截止至2018年12月28日,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4341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1436家,跨省企业2905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企业3877家,拥有专有技术企业17家,拥有其他经营资源企业166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438家,餐饮业1490家,居民服务业386家,教育培训业237家,住宿业98家,中介服务业106家,其他商业服务业581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911家),上海市(505家),广东省(371家),浙江省(273家),重庆市(253家),江苏省(211家),湖南省(204家),山东省(200家),福建省(171家),四川省(16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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